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3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8年度花簡字第1291、1292號判決書各1件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