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9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曾泰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