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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期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4號、98年度易字第341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 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0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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