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6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98年度訴字第81號、98年度易字第58號、98年度簡上字第113 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45 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