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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58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偽證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 385號刑事判決、99年度簡字第14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乃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8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