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6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先後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院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茲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如附表編號5及6所示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本院98年度花簡字第256號(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之後,爰就附表編號1至4;附表編號5及6所犯之罪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