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83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繼富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繼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案受刑人潘繼富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 2月27日以96年度易字第44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11月25日以97年度易字第 41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12月9日以97年度易字第 43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8年1月10日以98年度花簡字第23號判處2罪,均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經本院於98年4月8日以98年度聲字第227號就後三案件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並與上開詐欺案件接續執行,而受刑人於98年 6月12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99年11月24日法矯字第0999049950號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1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35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4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3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8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