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贓物、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贓物、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花簡字第737號、97年度訴字第27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