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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9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李世華許乃文吳育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9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而依原判決全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吳育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9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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