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0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30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之101年度婚字第30號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對於本件上訴,依上開規定,應徵上訴之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