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1號

原告
周惠竹
被告
曾雅惠
被告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鏘亮
被告
方璟文Poon Kein Boon
被告
吳明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鏘亮為被告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 號裁定、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民國10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2年5月15日變更為吳鏘亮,但被告當時有訴訟代理人律師代理訴訟,訴訟程序不因而當然停止。嗣經本院於103 年5月9日判決,於上訴時始陳明上情,則本件訴訟,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由吳鏘亮為被告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1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