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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1號

聲請人
葉照明
聲請人
許月美
相對人
花蓮縣門諾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蔡錦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元後,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9507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3 年度花簡字第239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間以鈞院84年度促字第597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鈞院聲請對聲請人兩人進行強制執行,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5,500 元,及自民國80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1% 計算之利息,並按應付利息加收50% 計算之違約金,經鈞院以87年度執字第2615號受理在案,然執行未果,發予債權憑證。而相對人並未於取得債權憑證後5 年內再聲請強制執行,故其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準此,相對人現雖於103年6月11日再聲請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03 年度司執字第9507號受理在案,然不因此使罹於消滅時效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權回復效力,故有關98年6 月10日以前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權均已不存在,聲請人兩人業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鈞院以103年度花簡字第239號受理在案等語,爰依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鈞院103年度司執字第9507號執行事件。

三、本件相對人於103年6月11日聲請對聲請人兩人所有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執字第9507號執行事件進行中,尚未終結,而聲請人兩人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3年度花簡字第239號事件受理在案,業據本院調閱該執行事件及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又相對人於87年間以本院84年度促字第597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87年度執字第2615號受理在案,因而取得債權憑證,其後5 年內未再聲請強制執行,亦有上開執行事件卷宗可稽,故本件之聲請得認符合首開規定之「必要性」要件。從而,聲請人兩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聲請人兩人主張相對人罹於消滅時效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權之金額為746,450 元【自80年1月20日起迄至98年6月10日止,合計220.68月,以此計算利息約497,633元(225,500x 1%x 220.68=497,633.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違約金約 248,817元(497,633x50%=248,816.5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合計746,450 元(497,633+248,817=746,450)】 ,相對人於停止執行期間內可能受到之損害,應為746,450 元未能即時受償之利息損害額。參諸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規定,通常訴訟程序審判事件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之審理期限(本院103年度花簡字第239號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46,450 元,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共計4年4月,據以推估停止執行期間即相對人上開債權延後受償之期間。再以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相對人上開債權未能即時受償之利息損失,應推估為161,730.83元(計算式:746,450×5%×〔4+4/12〕=161,730.83),爰酌定聲請人兩人應提供之擔保金為161,000元。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1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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