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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7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國字第76號

原告
陳英琪
被告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
法定代理人
許績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本院(103年度裁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48,4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張永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76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