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

撤銷暴利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告
陳詩萍
被告
桂兆賢

      戴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暴利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其中第6 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即包括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之情形。

二、本件原告於另案(即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號撤銷詐害行事件)與陳能瑞共同為原告起訴,於審理中因發現其同時又為被告身分,與法未合,乃聲請改分本件獨立之訴訟。經查本件撤銷暴利行為事件與上開撤銷詐害行事件,其當事人與訴訟標的均不同,而依法應另繳納裁判費始屬合法,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7月1日以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2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 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7月9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暴利行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