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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東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仁

上列上訴人與花蓮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4日通知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7,882元,該通知已於同年7月30日送達上訴人(其於同年月19日受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庭查詢簡答表2紙附卷可參,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郭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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