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仁
上列上訴人與花蓮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4日通知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7,882元,該通知已於同年7月30日送達上訴人(其於同年月19日受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庭查詢簡答表2紙附卷可參,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