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7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鍾玉美 代 理 人 黃健弘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蕭清山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黃盈誠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王源遠 債 權 人 銀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下同)106 年度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1,448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9 號裁定於105年8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每月確有薪資收入約 23,600元等情,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第三人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104年1月至105年7月之薪津明細表等附於本案卷及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卷內可參。另 據債務人自陳:「目前任職於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擔任房務,薪資為23,600元,除薪資外每年有年終及績效獎金,除薪資、年終及績效獎金外已無其他收入。」就年終及績效獎金部分,經本院於106年1月19日詢問:「依據105年及106年之年終及績效獎金之平均數額為每年41,098元,有何意見?。」債務人答:「無意見。我每年僅保留19000元供過年時之額外支出, 其餘22,098元願提出供各債權人依比例受償。」此有本院106年1月19日調查筆錄、第三人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薪津明細表附卷可參。故除薪資及年終績效獎金外,債務人已無其他的收入。又債務人名下尚有普通重型機車一輛(595-NEL、2014年8月出廠),經估價殘值為25,000元。此有本院105年12月29日調查筆錄 、機車行照影本及第三人新慶泰輪業有限公司估價單附卷可參。 (二)債務人於106年1月19日當庭陳報更正後之更生方案,其內容略為:共分6年72期清償,第1-72期,每期當月10 日提出新臺幣5,113元;第72期當月10日額外再提出財 產價值新臺幣25,0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另於每年4月20日提出年終績效獎金新臺幣22,098 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525,724元,清償成數約百分之6.39,依附表一所示之清償方 式清償。 (三)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6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1,448元,雖該標準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惟本件債務人列計個人生活費8,500元【包括伙食費6,000元、加油費500 元、水電費1,000元、電話費1,000元等】,已低於衛生福利部所定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支出金額之標準列計,宜認債務人所列應屬妥當。又有關每月列計法定代扣項目費用共計987元【勞保費480元、健保費507元】,該 部分業經債務人提出第三人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薪津明細表,且屬法定應繳納之費用,故該部分支出之列計亦屬合理。又有關每月列計房租支出4,000 元,據債務人自陳:「目前租屋處地址為:花蓮縣○○鄉○○村○○路000巷0號,租金每個月8,000元,與弟 弟鍾政利各分擔一半,所以我這邊負擔4,000元。同住 的其他人有弟弟鍾政利、母親廖素孋、女兒和兒子。」有本院105年12月29日調查筆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附 於本案卷及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卷內可參。本 院認債務人名下無自用住宅可供居住,自有租屋之必要性,且該租屋之租金並未逾花蓮地區一般租屋行情,本院認該筆支出應屬合理。又有關支出扶養其子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教育扶養費共計5,000元部分,據債務人自陳:「與前配偶呂子沺離婚後,約定由我扶養身障兒子呂○○(民國00年0月00日生),每月支出 7,000元,另領有呂○○身障補助每月4,872元,至於原來的伙食補助2,200元,自呂○○104年6月從啟智學校 畢業後,已無補助。」本院問:「就債務人之子呂○○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之內容,有何意見?」債務人答:「就診斷證明書可知,因其為中度智能不足,必須按時服藥及工作上的訓練,但是實際上他根本沒有辦法工作,他有試著去工作,但每次都是兩個小時就被老闆不予錄用,現實生活中真的無法自己謀生,所以他除了每個月固定的殘障津貼4,872元外,我每個月僅再列計5,000元之扶養費。」有本院105年12月29日調查筆錄、106年1月19日調查筆錄、債務人及其子呂○○之之全戶戶籍 謄本、呂○○領取身障補助每月4,872元之存摺影本、 第三人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等附卷可參。本院認債務人縱陷於經濟困頓而進行更生程序,仍應允其就維持其身障之成年子女最低生活所必須之範圍支出生活費,故債務人列計扶養其子呂○○之扶養費支出應屬合理公允。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薪資約23,600元,共分6年72期清償, 第1 -72期,每期當月10日提出新臺幣5,113元;第72期當月10日額外再提出財產價值新臺幣25,0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觀之,本院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另關於年終及績效獎金部分,債務人於本院調查庭自陳:「我每年僅保留19,000元供過年時之額外支出,其餘22,098元願提出供各債權人依比例受償。」此有106年1月19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本院認債務人主張保留年終考成獎金 19,000元供農曆過年支出家中雜支之費用應合乎常情常理,該部分之列載亦應允許,併此說明。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一)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謂公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立法理由:「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應更為簡易、迅速。.....」 ,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且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併此敘明。 (二)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此部分債務人業於105 年4 月19日陳報更生方案時已表示同意更生方案倘有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其餘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 │ │ (1)薪資及財產價值(機車及保單)部分: │ │ 共分72期,第1-72期,每期當月10日提出新臺幣5,113元;第72期當月10日額外再 │ │ 提出財產價值新臺幣25,0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 │ 分配表。 │ │ (2)年終績效獎金部分: │ │ 每年4月20日提出新臺幣22,098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 │ │ 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1)薪資及財產價值(機車)部分: │ │ 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0日(│ │ 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5、6、7、8、9、10、11、12、13、16之債權人的部分:│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 │ │ 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 │ 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14、15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 │ │ ,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 │ │ ,並按月匯入。 │ │ (2)年終績效獎金部分: │ │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年4月20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 │ ),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5、6、7、8、9、10、11、12、13、16之債權人的部分:│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 │ │ 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14、15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 │ │ ,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 │ │ ,並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8,222,707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525,724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6.39% │ │6.備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 │ ,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 │ 1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 201,462元 │ 2.45%│①第1-72期:125元 │ │ │司 │ │ │②第72期加計:613元 │ │ │ │ │ │③每年年終績效獎金: │ │ │ │ │ │ 541元 │ ├──┼─────────┼─────────┼───┼───────────┤ │ 2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 506,576元 │ 6.16%│①第1-72期:315元 │ │ │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1,540元 │ │ │ │ │ │③每年年終績效獎金: │ │ │ │ │ │ 1,361元 │ ├──┼─────────┼─────────┼───┼───────────┤ │ 3 │金陽信資產管股份有│ 177,371元 │ 2.16%│①第1-72期:110元 │ │ │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540元 │ │ │ │ │ │③每年年終績效獎金: │ │ │ │ │ │ 477元 │ ├──┼─────────┼─────────┼───┼───────────┤ │ 4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 426,640元 │ 5.19%│①第1-72期:26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1,298元 │ │ │ │ │ │③每年年終績效獎金: │ │ │ │ │ │ 1,147元 │ ├──┼─────────┼─────────┼───┼───────────┤ │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894,047元 │10.87%│①第1-72期:556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2,718元 │ │ │ │ │ │③每年年終績效獎金: │ │ │ │ │ │ 2,402元 │ ├──┼─────────┼─────────┼───┼───────────┤ │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52,668元 │ 0.64%│①第1-72期:33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160元 │ │ │ │ │ │③每年年終績效獎金: │ │ │ │ │ │ 142元 │ ├──┼─────────┼─────────┼───┼───────────┤ │ 7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 307,392元 │ 3.74%│①第1-72期:191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935元 │ │ │ │ │ │③每年年終績效獎金: │ │ │ │ │ │ 827元 │ ├──┼─────────┼─────────┼───┼───────────┤ │ 8 │花旗(台灣)商業銀│ 86,608元 │ 1.05%│①第1-72期:54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263元 │ │ │ │ │ │③每年年終績效獎金: │ │ │ │ │ │ 232元 │ ├──┼─────────┼─────────┼───┼───────────┤ │ 9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234,271元 │ 2.85%│①第1-72期:146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712元 │ │ │ │ │ │③每年年終績效獎金: │ │ │ │ │ │ 630元 │ ├──┼─────────┼─────────┼───┼───────────┤ │ 1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580,231元 │ 7.06%│①第1-72期:361元 │ │ │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1,765元 │ │ │ │ │ │③每年年終績效獎金: │ │ │ │ │ │ 1,560元 │ ├──┼─────────┼─────────┼───┼───────────┤ │ 1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2,069,609元 │25.17%│①第1-72期:1,278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6,292元 │ │ │ │ │ │③每年年終績效獎金: │ │ │ │ │ │ 5,562元 │ ├──┼─────────┼─────────┼───┼───────────┤ │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705,559元 │ 8.58%│①第1-72期:439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2,145元 │ │ │ │ │ │③每年年終績效獎金: │ │ │ │ │ │ 1,896元 │ ├──┼─────────┼─────────┼───┼───────────┤ │ 13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397,377元 │ 4.83%│①第1-72期:247元 │ │ │司 │ │ │②第72期加計:1,207元 │ │ │ │ │ │③每年年終績效獎金: │ │ │ │ │ │ 1,067元 │ ├──┼─────────┼─────────┼───┼───────────┤ │ 14 │銀聯資產管理股份有│ 1,208,000元 │ 12.5%│①第1-72期:639元 │ │ │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3,125元 │ │ │ │ │ │③每年年終績效獎金: │ │ │ │ │ │ 2,762元 │ ├──┼─────────┼─────────┼───┼───────────┤ │ 15 │富全國際產管理股份│ 467,222元 │ 5.68%│①第1-72期:290元 │ │ │有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1,420元 │ │ │ │ │ │③每年年終績效獎金: │ │ │ │ │ │ 1,255元 │ ├──┼─────────┼─────────┼───┼───────────┤ │ 1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 87,674元 │ 1.07%│①第1-72期:55元 │ │ │限公司 │ │ │②第72期加計:267元 │ │ │ │ │ │③每年年終績效獎金: │ │ │ │ │ │ 237元 │ ├──┴─────────┼─────────┼───┼───────────┤ │ 合 計 │ 8,222,707元 │ 100%│①第1-72期:5,113元 │ │ │ │ │②第72期加計:25,000元│ │ │ │ │③每年年終績效獎金: │ │ │ │ │ 22098元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例如電玩遊樂主機)。 │ ├──────────────────────────────────────┤ │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 ├──────────────────────────────────────┤ │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 ├──────────────────────────────────────┤ │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等其他│ │ 娛樂場所。 │ ├──────────────────────────────────────┤ │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 │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 │ ├──────────────────────────────────────┤ │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臺幣3,00│ │ 0元。 │ ├──────────────────────────────────────┤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