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6號

原告
周惠竹

上列當事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通知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此項通知已於105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且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駁回,此經調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23號卷宗核閱屬實,依據前述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併其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6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