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6號
- 原告
- 周惠竹
上列當事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通知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此項通知已於105年10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且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駁回,此經調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23號卷宗核閱屬實,依據前述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併其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