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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7號

上訴人即被告
林文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李添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1,844元,此項通知已於107年3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洪妍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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