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8號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展猷 被 告 久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久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146,98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06,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6,4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