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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展猷
被告
久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原國際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久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146,98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206,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206,4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湯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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