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8號
- 原告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展猷
- 被告
- 久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原國際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久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146,98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206,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206,4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