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7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7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林文雄
- 被上訴人即原告
- 羅李添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1,844元,此項通知已於107年3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