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2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范坤堂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告
葉政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被告「裕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並應提出被告「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之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14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

㈠本件起訴狀載被告「裕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依經濟部商業司之工商登記公示資料,前於民國109年4月14日變更名稱為「裕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爰請原告確認是否同一後,具狀補正之(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㈡又本件起訴狀載被告「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依經濟部商業司之工商登記公示資料,現無該公司登記,故原告應提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另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540,000元,核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2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