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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告
楊培熙
被告
潘金枝
被告
方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8,860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參(卷8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7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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