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張淵植 債 務 人 美地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建東 人 債 務 人 廖尚彬即廖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