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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陳雅敏楊碧惠蔡培元

抗告人
即原告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勁元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8日110年度訴字第238號裁定提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楊碧惠

法 官 蔡培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8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