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8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勁元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8日110年度訴字第238號裁定提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23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勁元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8日110年度訴字第238號裁定提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