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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4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雅敏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鎮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蘇武盛(原名:蘇武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張蘇武盛(原名:蘇武盛)已於民國105年5月22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97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