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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小上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范坤棠沈培錚楊碧惠

上訴人
蘇文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上訴人
鄭欣華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

月12日本院111年度花原小字第17號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6月23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通知已於111年7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卷35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駁回確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范坤棠

法 官 沈培錚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原小上字第2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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