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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邱佳玄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藍彗熒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被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被告
乙OO

丙OO

丁OO

受 告知人 戊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民法第1164條本文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案所應適用之民法第1164條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2條其他基本權利保障,爰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釋憲聲請書如附件),並依前揭規定,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佳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薏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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