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3、335號
114年度補字第336、337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與附表所示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以民事國家賠償告訴書記載:「…請參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22、39條,請檢察官調查違失、論罪」等語。請於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視同未提起抗告:
㈠若係對本院114年度補字第333、335、336、337號等補費裁定(以下合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第77條之27規定,應分別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若對4件均提起抗告則應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㈡若非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則請自行向地方檢察署遞狀。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案號 起訴狀所載被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 114年度補字第333號 彭金隆、陳彥良、莊秀媛、王麗惠、陳清源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335號 徐榛蔚、顏新章、饒忠、陳建村、鄧子瑜、張志豪、鍾譯左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336號 許仕楓、李慧英、李水源、謝昀璉 4億元 3,220,500元 114年度補字第337號 張宏節、范坤棠 8億元 6,3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