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63號

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吳順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親字第63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被告
乙○○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97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被告甲○○(女,民國59年6月2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原告丙○○(男,民國48年1月24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胎所生之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之母即法定代理人甲○○與原告丙○○於民國75年3月13日結婚,婚後八年間雙方育有2子2女,嗣被告甲○○於84年間無故離家,音杳全無,原告遂於94年間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規定,訴請裁判離婚,並經鈞院94年度婚字第105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在案。雖被告乙○○為甲○○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被推定為原告之婚生子,然被告乙○○實非原告所生,此由被告甲○○自84年離家後即未曾返家,兩造婚姻早已有名無實,自無再生兒育女之可能可證。被告乙○○因法律上之推定而登記原告丙○○為被告之父,惟被告乙○○實非原告所生,原告基於子女獲知其真實血統與正確身分之利益,並為求戶籍登記上之正確性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等語。

二、被告方面:被告甲○○承認十餘年前即與原告分居迄今,已得知判決離婚確定,亦自承被告乙○○確實不是原告親生小孩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與原告於75年3月13日結婚,嗣於84年間被告即離家迄今,從未返家探視,雖被告乙○○為甲○○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被推定為原告之婚生子,然被告乙○○實非原告丙○○所生等事實,除為被告乙○○生母甲○○及原告所自承外,並有證人黃淑惠、黃浩銘及黃竹梅即兩造所生之三名子女亦到庭證稱:「我現在念大漢技術學院一年級,我記得在還沒念小學時,媽媽就離家沒有回來了」、「我從我有記憶以來就沒有看過媽媽住在家裡」、「我跟哥哥一樣,從小就沒有看過我媽媽」等語(見本院97年4月22日、同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再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與被告甲○○間本院94年度婚字第105號離婚等卷宗所載內容及判決書所認,被告確實十幾年未曾返家,兩造確實長期未曾同居等事實,亦經本院94年9月25日判決離婚在案,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3473號及同院75年台上字第2071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之部分,應不再援用。」,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在案。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有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被告乙○○雖受婚生推定為原告之子女,惟被告乙○○事實上並非受胎自原告,其與原告無血緣關係,已如前述,對原告之權利義務顯有所影響,亦即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因此有受侵害之危險,原告自得提起確認其與被告乙○○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除去私法上身分地位不安之狀態,應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原告依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意旨及民事訴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請求確認被告乙○○非被告甲○○自原告丙○○受胎所生之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順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景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63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父子女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