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6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辛○○○
- 原告
- 己○○
- 原告
- 戊○○
- 原告
- 丁○○
- 原告
- 癸○○
- 原告
- 庚○○
- 原告
- 壬○○
- 原告
- 子○○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7月21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38,625元,此項通知已於98年7月27、28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