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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6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辛○○○
原告
己○○
原告
戊○○
原告
丁○○
原告
癸○○
原告
庚○○
原告
壬○○
原告
子○○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7月21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38,625元,此項通知已於98年7月27、28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羅仕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6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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