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0號

給付補償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0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花蓮縣花蓮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規定甚明。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20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7年6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其上訴期間應至97年7月7日(星期一)屆滿(上訴人設於花蓮市,不加計在途期間),上訴人遲至97年7月8日始具狀提起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依據前述說明,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0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補償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