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楊連春即大順輪胎行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88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楊連春即大順輪胎行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98年9月18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1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70,123元及自民國99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3%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8年9月18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約定付款地為花蓮縣花蓮市,內載金額新臺幣160,000元,詎提示後尚有如主文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