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林簡字第四十五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林簡字第四十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昱樺 男 二十八歲(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四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一二○五九三五二二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曾昱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惟補載被告經聲請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本院係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六七一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更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行被告「曾拉樺」為曾昱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