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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花簡聲字第一號

聲請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陳心弘吳順龍湯文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花簡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就本院花蓮簡易庭八十九年度花簡字第五五八號刑事簡易案件,聲請法官迴

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其所舉之原因均與上述情形不合,且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法官迴避,不序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者,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心 弘

法   官 吳 順 龍

法   官 湯 文 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李 閔 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年度花簡聲字第一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