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二年度花交簡字第一五四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花交簡字第一五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慎,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業據被害人家屬陳明在卷,經此偵審程序並經科刑判決,當益知戒慎,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併觀後效。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