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五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