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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一五五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一五五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所引用之法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應更正為「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十六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定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事實欄及理由欄內所引用之法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應為「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十六條」之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蘇 姵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一五五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