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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簡字第28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楊碧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簡字第2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廣富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此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4,470元,此項通知已於100年11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香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簡字第28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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