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簡字第35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350號
- 上訴人
- 張鵬
- 被上訴人
- 胡志泰
楊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