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花易字第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花易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順欽
- 選任辯護人
- 邱一偉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花簡字第 35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林順欽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牌壹個、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林順欽【原名:林冠男】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致其辯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有顯著降低之情形,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4年6月18日下午4時35分許至位於花蓮縣○○鄉○○路○段000號之天浩宮【下稱:天浩宮】,趁天浩宮內無人在場之際,徒手竊取天浩宮內掛在神像上之金牌1個及信徒捐獻箱內新臺幣【下同】1,000元得手後旋騎乘腳踏車離開現場。嗣經張武雄發現遭竊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於警詢時之供述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2款、第156條第4項分別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犯行。此乃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所享有保持緘默及拒絕陳述之權利。為確保被告之緘默權及拒絕陳述權,防止以違法之方法取得其供述,刑事訴訟法第98條明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第156條第1項明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將被告因遭受身體上強制(包括:強暴、疲勞訊問及其他施以生理上壓迫之不正方法)或精神上強制(包括:脅迫、利誘、詐欺及其他施以心理上壓迫之不正方法)所為非任意性之自白,以及在違法羈押中所為之自白,同列為以不正方法取得之供述證據,不問其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一概排除其證據能力。良以非任意性之自白,係在被告遭受身體上強制或精神上強制之情況下所取得,並非出於其自由意思之發動,在其心意自主之情況下所為之陳述,非真實之可能性大為提高,若允許採為證據,不僅嚴重侵犯人權,也容易造成司法誤判,因此否定其證據能力。但所謂非任意性之自白,除其自白必須是以不正方法取得外,尤須該自白與不正方法間具有因果關係,始有前述排除法則之適用,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者,得為證據」即明。而上開因果關係之判斷,除應依個案具體情節,詳細考察訊問之一方之基本狀況(包括:實施不正方法之態樣、手段、參與實施之人數……等等)及受訊問之一方之基本狀況(包括:受訊問人之年齡、地位、品行、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等等)外,更應深入探討不正方法與自白間之相關聯因素(包括:實施不正方法對受訊問人強制之程度、與自白在時間上是否接近、地點及實施之人是否相同、受訊問人自白時之態度是否自然、陳述是否流暢……等等)及其他相關情況,為綜合研判,始能符合事實(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99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此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98條、第100條之2有明文規定。再按,詢問應態度誠懇,秉持客觀,勿持成見,不可受外力左右,不得提示、暗示,並能尊重被詢人之人格,使能在自由意志下坦誠供述,且不得使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此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 111條亦有明文規定。又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此有刑訴法第156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查被告林順欽於104年9月23日於警詢時所供述之內容:「…警:『我們剛剛有給你看,剛剛就是那個宮廟裡面,就是他被偷的那個現場的照片嘛,啊裡面…那個…你有看到那個衣服嘛,衣服褲子嘛,那個人啊,是不是你?』。被告:『不知道喔。』。警:不知道哦……女警:『我來給你問啦,好不好?可以啦,冠男,【被告:〔點頭〕】我給你問啦,好不好……阿那個照片啊…來,清楚一點,不會冤枉你啦,(不清楚)剛剛那一家,你不是跟人家道過歉?沒錯啦,對不對?是你啦,要講話ㄋㄟ,因為我們都有錄音錄影啊…知道嗎…(不清楚)就帶你回去好不好?』被告:『〔點頭〕』…某男警:『講白一點沒關係跟他講白一點…(不清楚)竊嫌…(不清楚)』…女警:『是不是你啦?照片是不是你啦?剛剛不是跟你講,你自己都承認啊,你剛才也有那個啊不是嗎?…是不是?冠男啊…看得出來就是你了,這有什麼好講的,都跟人家道歉了人家也原諒你啦…(不清楚)…趕快弄弄我們就要回去了好不好…(不清楚)。』。被告:『〔點頭〕』。某男警:『你你這樣都不講我們要..用很久的時間哦。』。女警:『這個是你沒錯啦對不對?是你啦…』。某男警:『不要逼我穿制服(不清楚)給你…』。被告:『看不清楚。』女警:『好,再放大…(不清楚)沒錯啦。』。被告:『看不清楚。』。女警:『要再大一點嗎…這麼明顯了,連那個佩戴的東西都一模一樣,是你沒錯啦,冠男剛不是講好了嗎,人家也原諒你了啊,是不是,人家也原諒你啦,沒有錯吧…【有手在被告前揮舞】…嘿..嘿..看一下啦…阿不是跟你講說做一做就走了對不對…沒錯啦…照片是不是你啦…阿你這樣子,人家…人家都說要原諒你了…冠男…阿不是講好了嗎…做一做就走了啊…人家都原諒你了又沒什麼…對不對…明明這麼像你,還說不是,(不清楚)奇怪…是不是啦…【有手在被告前揮舞】..嘿..是不是啦…哦…跟你講了…你都已經承擔…人家也原諒你了..啊只是問你照片中是不是你有那麼難回答嗎…蛤…很像就很像啦,應該是就應該是啦,好不好…』。被告:『看不清楚。』。女警:『看不清楚…這麼清楚了…(不清楚)…一模一樣啦,我剛剛不是有跟你講說,你如果這麼清楚了你都還不承認…。』…某男警:『人家剛剛那個,人家那個武雄大哥也…【女警:不是跟你講說原諒你…】對啊也都原諒你了,要你以後不要再提,那你現在不配合…』。女警:『那人家怎麼原諒你,對不對?啊原諒你就沒什麼事,阿你…蛤?』。某男警:『難道還要請那個武雄大哥來一下嗎?需不需要?』。被告:『〔搖頭〕』。女警:『應該不用啦,人家人那麼好,所以這張照片是你嗎?…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趕快啦…不是要回去了?』。被告:『不知道。』。女警:『(不清楚)不知道,厚...冠男,剛剛不是跟你講好了嗎,人家也都...那你幹嘛跟人家道歉...不是你跟人家道歉幹嘛,對不對?蛤...冠男,要耗這麼久嗎,要不要回去了?』。被告:『〔點頭〕』。女警:『要齁我們趕快問問好不好?』。被告:『〔點頭〕』。…女警:『這個會影響到你【某男警:對啊】判刑你知道嗎?你如果人家都願意承....那個原諒你了,你還不承認那不很奇怪一件事情嗎,啊你要找剛剛那個宮裡那個大哥過來跟你對質嗎?有需要嗎?不用啦齁,應該不用啦齁【被告(搖頭)】不用齁..好..那我們再繼續....(不清楚)』。某男警:『對啊那這個是不是你?』。女警:『是你沒錯啦齁....』。男警:『奇怪第一個問題你就不配合』。女警:『對啊....還要找那個大哥過來嗎?沒必要弄得那麼僵啦,齁...是不是你啦,趕快啦...是嗎?』。被告:『看不清楚』。女警:『啊像不像你?』。被告:『有點像』…」乙情,經本院勘驗如附件,此有106年 2月3日勘驗被告警詢供述之筆錄 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6頁背面至第241頁)。可悉被告原先始終否認犯行,經女警及男警反覆地告知承認犯行作完筆錄即可回去後,被告始向員警供陳本件犯罪行為人有點像伊等語乙節無訛。是本院衡酌被告林順欽為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之中度身心障礙人士,此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下稱:玉里醫院】106年1月18日玉醫務字第1060000091號函檢附被告中文病情說明書各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6頁、第223頁至第224 頁),而詢問被告之員警有一名男性警員及一名女性警員共二人,二位員警詢問被告的過程中反覆、交替地告知被告「證人張武雄都願意原諒你了,你還不承認」、「趕快問問就帶你回去」、「不要逼我穿制服....給你」、「這個會影響到你判刑你知道嗎」等節如前,足認員警於警詢時對被告所採取如前述之詢問方法,對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的被告而言,應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力,被告於警詢之自白顯已存有不自然之情形,且被告乃因員警二人反覆、交替地告知前揭內容後為自白,員警實施不正詢問與被告自白間之時間、地點密接等因素綜合判斷,被告為求能盡早脫離詢問程序而改變供述內容,已屬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之訊問,而非調查時之偵訊技巧乙情明確。爰此,被告於警詢時之自白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判決之判斷依據。
二、證人張武雄於警詢時之證述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即為前揭傳聞法則之除外規定之一,可否作為例外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就具體個案綜合陳述人之觀察、記憶、表達是否正確及有無偽證之各種因素,考量先前不一致之陳述的特信性及必要性。故此所謂「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既必須達不可或缺之程度,自係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3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證人張武雄於警詢時之證述,與其於本院審理所述,實質內容尚屬一致,是即可以其在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及其他相關證據,代替證人張武雄於警詢時之證述,就發現真實目的而言,尚無影響,難認符合「必要性」之要件,即毋庸適用前開規定,例外賦予證據能力。
三、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所有卷證資料,供述證據部分,除被告之警詢筆錄、證人張武雄之警詢筆錄等證據能力業經本院判斷如前外,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52頁背面、第248頁背面至第249頁),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不當之處,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 2項,得為證據;非供述證據部分,亦查無證據證明有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與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林順欽矢口否認有前揭竊盜之犯行,辯稱:伊沒有去偷,伊沒有印象在104年6月18日下午騎腳踏車到天浩宮云云(見本院卷第52頁);辯護意旨則以:被告否認犯行,如鈞院認有該當犯罪事實,請就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態予以鑑定是否有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等語置辯。經查:
(一)按犯人同一性之認定,應考量①關於犯罪行為人之特徵,被害人、證人最初記憶是否確保;②有無支持被害人、證人最初記憶之物證存在;③如有支持被害人、證人證詞之第三人供述,作為支持被害人、證人證述之第三人供述是否欠缺合理性、具有與客觀事實矛盾之處;④對於本案被害人、證人之記憶是否有所變遷、記憶是否清楚或混淆等情(請參照永井敏雄,「犯人之同一性」,收錄於刑事事實認定重要判決50選〔下〕,立花書房,第 231頁至第243頁,2014年1月20日【中譯】)。查被告至警局製作警詢筆錄時所拍攝之照片,其身著粉紅色上衣、淺藍色牛仔褲,牛仔褲右腳有破洞乙情,有照片6張附卷可證(見警卷8頁至第11頁),核與證人即負責看管天浩宮之張武雄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事後看廟裡的監視器畫面,監視器畫面內之該名男子即為被告,被告身穿之衣服與當天至警局的時候一樣,且當天看到被告穿的牛仔褲有破洞等語(見本院卷第 246頁背面);證人即被告父親林慶祥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證稱:伊覺得警卷第 6頁至第9頁照片中之人為被告,被告有一套如警卷第6頁至第11頁之照片中的衣服和褲子,伊不知道被告會這麼不聽話等語(見本院卷第248頁、第251頁)互核相符;並與本院勘驗104年6月18日天浩宮之監視器畫面結果:鏡頭一(16:35:04至16:46:48),一著粉紅色上衣、淺藍色長褲之男子【下稱:該名男子】,出現於畫面;該名男子往廟內走、進入廟內,持續往廟的內部走去,該名男子於廟內左側,同時擋住左側一盞燈光、又擋住兩盞燈光,於廟內左側移動並往廟內部走去,該名男子從廟內走出廟外,持續往外走,其褲子右褲管膝蓋處有破洞,並走出監視器畫面;鏡頭二(16:35:09),一著粉紅色上衣、淺藍色長褲之該名男子,出現於畫面,(16:36:08)該名男子走至廟內朝外之右側,(16:36:19至16:36:20)該男子於廟內朝外之右側,身體趨前,雙手置於一物體上、身體趨前,右手往前伸,(16:37:09)該名男子從廟內走出廟外,(16:43:46至16:43:54)該名男子走回廟內,於廟內朝外之右側,身體向前,右手向前伸,(16:43:55)該名男子於廟內朝外之右側,身體向前,右手向前伸,(16:44:21)該名男子於廟內朝外之右側,身體向前,右手向前伸,(16:44:25)該名男子於廟內朝外之右側,身體趨前,(16:44:39)該名男子於廟內朝外之右側,將右手收回,(16:46:40)該名男子從廟內走出廟外;鏡頭三(16:35:04至16:46:51),一著粉紅色上衣、淺藍色長褲之該名男子,出現於畫面,往畫面右方走,離開監視器攝影畫面,往畫面左方走、持續往左方,離開監視器攝影畫面,該名男子走入監視器攝影畫面,往畫面右方走,離開監視器攝影畫面,往畫面左方走,離開監視器攝影畫面;鏡頭四(16:34:39至16:37:45),一人騎腳踏車於馬路上,該人騎入廣場,騎腳踏車者為一著粉紅色上衣、藍色長褲之該名男子,該名男子騎出監視器攝影範圍,騎腳踏車於廣場、往馬路方向騎去,該名男子騎上馬路、往左方前進,離開監視器攝影範圍,(16:42:37至16:43:03)一人騎腳踏車於馬路上,該人騎入廣場,該騎入廣場之人,著粉紅色上衣、藍色長褲,右褲管膝蓋處有破洞,該男子將腳踏車停於廣場,離開監視器攝影範圍,該名男子走出監視器攝影範圍、腳踏車停於該廣場,(16:46:54至16:47:11)該名男子走進監視器攝影範圍,坐上腳踏車,往馬路方向騎去,右轉並騎上馬路,離開監視器攝影範圍;鏡頭五(16:35:17至16:45:31)一著粉紅色上衣、淡藍色長褲之該名男子走進廟內,該名男子立於神像前,該名男子移至眾神像中央處,並立於神像前;該名男子移至畫面偏右方處,立於神像前;該名男子移動至畫面右方處;該名男子於神像前並轉身往畫面左方移動;該名男子移動至神像前、畫面偏左方處;該名男子移動至畫面左方處;該名男子轉身往廟外方向走;該名男子往廟外方向走;該名男子往廟外方向走,頭朝廟內左側看;該名男子於廟內左側看;該名男子轉身立於廟內左側、轉身往神像方向走;該名男子立於神像前;該名男子在神像前轉身;該名男子往廟外方向走、離開監視器範圍;該名男子回到廟內並於左側;該名男子於廟內左側並轉身、走至神像前,低頭查看神桌;該名男子轉身、面向神像;該名男子將右腳單腳置於一物體上;該名男子將雙腳置於一物體上,使身體處於離地面較高位置,身體趨前查看神像;該名男子立於一物體上,使身體處於離地較高位置,身體趨前,以右手撐桌面、左手翻看神像前物品;該名男子將左手伸回、於神像前伸出右手;該男子從一物體下來回到地面,(16:45:32至16:46:38)該名男子於神像前轉身、再度轉身走向廟內左側前方;該名男子於廟內左側前方,左手往前伸、右手往前伸;該名男子右手往前伸並翻看物品;該名男子於廟內左側前方,右手往右方伸、左手往左方伸;該名男子於廟內前方,轉身往右方走;該名男子於廟內偏右前方,並查看神像;該名男子往廟外方向走去,右褲管約膝蓋處有一破洞;該名男子離開監視器攝影畫面等情相符,此有本院勘驗天浩宮監視器之勘驗筆錄 1份及監視器翻拍畫面共162張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8頁至第181頁)。足認有支持證人即負責看管天浩宮之張武雄最初記憶之客觀證據存在,且證人張武雄所描述犯罪行為人所身著之粉紅色上衣、右腳處有破洞之牛仔褲及其特徵等情與客觀證據一致,可認證人張武雄之記憶並無變遷或混淆乙情明確;而證人即被告之父親林慶祥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監視器畫面內之人係被告,被告確有一套如警卷第 6頁至第11頁之照片中的衣服和褲子等語如前歷歷。是本院審酌⑴本件監視器鏡頭一至五錄影所錄取之畫面,既係憑機械力拍錄,未經人為操控,亦無變造、偽造等情;⑵證人張武雄與被告林順欽素昧平生(見本院卷第 245頁),其於本院審理時經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後,仍願具結作證,以刑事責任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衡情證人張武雄應無為被告林順欽,甘冒偽證罪重罰之風險,杜撰虛偽情節以誣陷被告之動機與必要;⑶證人林慶祥為被告之親生父親,對被告所有之衣物、被告之特徵知之甚詳,且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述監視器畫面內之人即為被告,並細譯證人張武雄、林慶祥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均與經驗法則相符,是堪認證人張武雄、林慶祥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所為之證述,應屬信而有徵。被告前揭所辯,為事後避重就輕之詞,洵不足信。
(二)是此,本件檢察官關於犯人識別性之證明,所提出之積極直接證據應認充分且無其他消極間接證據存在,而被告僅泛陳畫面中之人並非其本人云云,所提出之不在場證明( alibi)並未達到一定程度之蓋然性,至為灼然。
二、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所辯,顯屬事後卸責避重之詞,不足採信;被告上開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於99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64號判處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上訴,本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 8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下稱:甲案】;再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99年度簡字第121號判決判處拘役30、50日,應執行刑拘役70日確定【下稱:乙案】;復於 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簡字第52號判決判處拘役50、40日,應執行刑拘役80日確定【下稱:丙案】;上開乙、丙二案,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12號裁定應執行拘役 120日確定,甲案並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部分於 100年6月19日執行完畢,拘役部分於100年10月22日因罰金易勞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100年執緝乙字第117號、100年執更乙字第267號執行指揮書各 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又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 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之人乙情,業如前述,並有花蓮縣政府105年12月21日府社福字第 1050239440號函檢附被告身心障礙者資料 1份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2頁至第193頁);被告曾因思覺失調症至花蓮醫院門診就醫,思覺失調症可能出院會有幻聽及妄想;醫師曾在看守所看過被告,當時被告表情木然、反應較遲鈍,但否認有幻聽,思覺失覺於急性期可能影響對事物之認識,但個案尚處於相對穩定期,故較難評估過去受影響之程度,被告因思覺失調,在急性期可能出現現實感缺損,難判斷事情對錯,但 2次於看守所所見處相對穩定期,故除反應遲鈍外,應尚有基本判斷能力乙情,有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106年1月19日花醫行字第1060000024號函 1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1頁至第222頁);被告曾因身心疾病至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就醫,診斷其罹患之疾病為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於精神症狀不穩定時可能出現幻覺、妄想、思考邏輯與行為混亂等症狀,其程度則依當下症狀嚴重度不同而有差別,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可能會影響罹病患者對事物對錯之認識,亦可能會影響罹病患者之行為舉止等情,亦有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106年1月18日玉醫務字第1060000091號函檢附被告中文病情說明書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23頁至第 224頁);再查,被告具有精神科(身心科)就醫史,並領有重大傷病卡,曾於93年10月27日至同年11月25日,及94年8月10日至94年9月20日,兩度住入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之精神科急性病房,經鑑定結果聲請人患有思覺失調症即精神分裂症與輕度智能不足,且領有中度精神障礙之身心殘障手冊,但並未有定期接受追蹤治療,仍有明顯異常之精神症狀,並曾於99年2月4日在花蓮地檢署偵訊時因思覺失調症復發,精神狀態相當不穩定等情,有本院 104年度刑補字第2號裁定1份在卷可考;又查,證人即被告之父親林慶祥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因被告身體不舒服帶去給醫生看,看了很久慈濟醫院的身心科,給醫生看後說要治療,但治療後也沒有好,有時被告情緒會失控,很少會大喊大叫,大部分時間都不想說話,在家中我會跟被告講話,但被告都不回答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47頁背面至第248頁)。是被告前揭犯行,其精神狀態處於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有顯然降低之情形,應均依刑法第19條第 2項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至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105年8月11日慈醫文字第1050001988號函檢附之鑑定報告,因鑑定時被告就鑑定人之問題均不回答、未有配合,鑑定人僅以警詢、偵訊筆錄推論被告有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惟被告之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一節,如前所述,僅以被告偵訊時否認犯行而逕認被告行為時具有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未附具體理由說明似嫌速斷,為本院所不採,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竊取他人管領之財物,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上權益,徒增被害人生活上之不便,復對社會治安產生危害,其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因有精神障礙而自制力薄弱,所竊物品價值亦非甚鉅,並考量證人張武雄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選擇原諒被告(見本院卷第 245頁背面),被告所受教育為國中肄業,曾作過剪檳榔、金紙加工之工作,目前無業(見本院卷第 250頁背面),並審酌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基於規範責任論之非難可能性的程度高低及罪刑相當原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增訂刑法第38條至第38條之3 等條文,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且於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新法刪除第34條及修正第36條之規定後,沒收即不屬從刑種類之一,又修正後同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同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同條第3項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同條第5 項則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是本件關於沒收之部分,自應適用上開新法規定,合先敘明。
二、查證人張武雄於警詢時雖證稱被告竊取功德箱(即捐獻箱)內現金約6,000元至7,000元等語(見警卷第 4頁),惟其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該捐獻箱為木箱,無法從外部看到裡頭有多少金額,伊擔任天浩宮計算信徒供金約有11年,大部分每十天會有6,000元至7,000元,但有時候多、有時候少,少的時候至少大約有1,000元,那是賣金紙的錢等語(見本院卷第 246頁)。本院審酌被告於警詢時之筆錄無證據能力如前,自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而復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被告竊取捐獻箱內之金額為6,000元至7,000元,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認被告竊取捐獻箱內之金額為1,000元。
三、是被告所竊取之金牌1面及現金1,000元,雖未扣案,然既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1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秉炎、黃思源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光碟時間│說話者│一、勘驗標的:警詢光碟。 │ │(許) │ │二、勘驗事項:勘驗被告林順欽(即林冠│ │ │ │ 男)104年9月23日於花蓮縣警察局吉│ │ │ │ 安分局太昌派出所之警詢內容。 │ │ │ │三、勘驗內容如下: │ ├────┼───┼──────────────────┤ │00:05 │警 │調查筆錄....時間,104年9月23日15點33│ │ │ │分...地點是吉安分局太昌派出所,案由 │ │ │ │是竊盜案,你叫什麼名字? │ ├────┼───┼──────────────────┤ │00:18 │被告 │林冠男。 │ ├────┼───┼──────────────────┤ │00:20 │警 │ㄟ....男..出生年月日? │ ├────┼───┼──────────────────┤ │00:24 │被告 │出生出生.... │ ├────┼───┼──────────────────┤ │00:26 │警 │啊出生地....? │ ├────┼───┼──────────────────┤ │00:28 │被告 │ㄍㄨㄤㄋㄢˊ街... │ ├────┼───┼──────────────────┤ │00:30 │警 │目前的工作有嗎?有工作嗎.... │ │ │ │...在家? │ ├────┼───┼──────────────────┤ │00:34 │被告 │做ㄐㄧㄥㄐ一ˊ。 │ │ │ │ │ ├────┼───┼──────────────────┤ │00:35 │警 │蛤? │ ├────┼───┼──────────────────┤ │00:36 │被告 │做ㄐㄧㄥㄐㄧˊ。 │ ├────┼───┼──────────────────┤ │00:37 │警 │是.....做那個臨時工齁? │ ├────┼───┼──────────────────┤ │00:40 │被告 │(點頭)。 │ ├────┼───┼──────────────────┤ │00:50 │警 │身分證字號? │ ├────┼───┼──────────────────┤ │00:51 │被告 │Z000000000 │ ├────┼───┼──────────────────┤ │00:54 │警 │住址? │ ├────┼───┼──────────────────┤ │00: │被告 │花蓮縣○○鄉○○路000號 │ ├────┼───┼──────────────────┤ │01:01 │警 │啊...住也是住在這裡啦齁... │ ├────┼───┼──────────────────┤ │01:03 │被告 │嗯。 │ ├────┼───┼──────────────────┤ │01:04 │警 │教育程度? │ ├────┼───┼──────────────────┤ │01:06 │被告 │國中肄業。 │ ├────┼───┼──────────────────┤ │01:13 │警 │家裡電話? │ ├────┼───┼──────────────────┤ │01:16 │被告 │0000000。 │ ├────┼───┼──────────────────┤ │01:18 │警 │8702.. │ ├────┼───┼──────────────────┤ │01:19 │被告 │535。 │ ├────┼───┼──────────────────┤ │01:20 │警 │535...............啊家裡的經濟狀況?│ │ │ │是貧窮ㄋㄟ?還是勉強維持..(不清楚)│ │ │ │小康? │ ├────┼───┼──────────────────┤ │01:30 │被告 │勉持。 │ ├────┼───┼──────────────────┤ │01:31 │警 │勉持齁........剛剛講得這些基本資料,│ │ │ │正確嗎? │ ├────┼───┼──────────────────┤ │01:39 │被告 │正確。 │ ├────┼───┼──────────────────┤ │01:40 │警 │好..那..有什麼前科? │ ├────┼───┼──────────────────┤ │01:43 │被告 │妨礙公務。 │ ├────┼───┼──────────────────┤ │01:46 │警 │妨礙什麼? │ ├────┼───┼──────────────────┤ │01:47 │被告 │妨礙公務。 │ ├────┼───┼──────────────────┤ │01:49 │警 │妨礙公務,是不是? │ ├────┼───┼──────────────────┤ │01:50 │被告 │(點頭)。 │ ├────┼───┼──────────────────┤ │01:51 │警 │還有什麼? │ ├────┼───┼──────────────────┤ │ │被告 │竊盜。 │ ├────┼───┼──────────────────┤ │ │警 │竊盜,還有嗎? │ ├────┼───┼──────────────────┤ │ │被告 │沒了(搖頭)。 │ ├────┼───┼──────────────────┤ │ │警 │沒了齁。 │ ├────┼───┼──────────────────┤ │02:29 │警 │好那我..我現在跟你講吶齁【被告:嗯】│ │ │ │..跟你講一下..你因為齁..我們..涉嫌竊│ │ │ │盜..那在..等一下我..我在問你的時候,│ │ │ │你有三個權利,齁,第一..第一個保持沉│ │ │ │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陳述,第二可選│ │ │ │任辯護人,就是律師,齁....第三個呢,│ │ │ │就是那一個..請..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 │ │ │據....這樣清楚嗎? │ ├────┼───┼──────────────────┤ │03:00 │被告 │清楚。 │ ├────┼───┼──────────────────┤ │ │ │好.....你..是原住民嗎? │ ├────┼───┼──────────────────┤ │ │被告 │不是。 │ ├────┼───┼──────────────────┤ │ │警 │不是齁....那是不是中低收入戶? │ ├────┼───┼──────────────────┤ │ │被告 │不是。 │ ├────┼───┼──────────────────┤ │ │警 │不是齁......那你需不需要申請辯護律師│ │ │ │到場? │ ├────┼───┼──────────────────┤ │ │被告 │不用。 │ ├────┼───┼──────────────────┤ │ │警 │不用........啊你現在精神狀況良好嗎?│ ├────┼───┼──────────────────┤ │ │被告 │良好。 │ ├────┼───┼──────────────────┤ │ │警 │好。 │ ├────┼───┼──────────────────┤ │04:26 │警 │好那我們現在警察就是要調查你涉嫌竊盜│ │ │ │的案件齁,你願意配合調查說明案情並製│ │ │ │作筆錄嗎? │ ├────┼───┼──────────────────┤ │04:34 │被告 │(不清楚) │ ├────┼───┼──────────────────┤ │04:38 │警 │齁我們剛剛有給你看,剛剛就是那個宮廟│ │ │ │裡面齁,就是他被偷的那個現場的照片嘛│ │ │ │齁,啊裡面..那個...你有看到那個衣服 │ │ │ │嘛,衣服褲子嘛,那個人啊,齁,是不是│ │ │ │你? │ ├────┼───┼──────────────────┤ │04:53 │被告 │不知道。 │ ├────┼───┼──────────────────┤ │04:55 │警 │不知道哦。 │ ├────┼───┼──────────────────┤ │05:11 │女警 │我來給你問啦,好不好?可以啦齁,冠男│ │ │ │,【被告:(點頭)】我給你問啦,好不│ │ │ │好....啊那個照片咧..來,清楚一點,不│ │ │ │會冤枉你啦齁,(不清楚)剛剛那一家,│ │ │ │你不是跟人家道過歉?沒錯啦對不對?是│ │ │ │你啦齁,要講話ㄋㄟ,因為我們都有錄音│ │ │ │錄影啊..知道嗎....(不清楚)就帶你回│ │ │ │去好不好? │ ├────┼───┼──────────────────┤ │05:39 │被告 │(點頭)。 │ ├────┼───┼──────────────────┤ │05:39 │女警 │可以啦齁....好我們重新來齁,現在警方│ │ │ │出示天浩宮齁遭竊的那個翻拍照片,照片│ │ │ │內的竊嫌齁,來我們(不清楚)竊嫌,是│ │ │ │你本人沒錯啦齁, │ ├────┼───┼──────────────────┤ │ │某男警│講白一點沒關係跟他講白一點...(不清 │ │ │ │楚)竊嫌..(不清楚) │ ├────┼───┼──────────────────┤ │05:52 │某女 │是不是你?照片是不是你? │ ├────┼───┼──────────────────┤ │ │ │剛剛不是跟你講,你自己都承認啊,你剛│ │ │某女 │才也有那個啊不是嗎...是不是?冠男, │ │ │ │啊..看得出來就是你了,這有什麼好講的│ │ │ │,都跟人家道歉了人家也原諒你啦..(不│ │ │ │清楚)...趕快弄弄我們就要回去了好不 │ │ │ │好.... │ ├────┼───┼──────────────────┤ │06:11 │被告 │(點頭)。 │ ├────┼───┼──────────────────┤ │06:13 │某男警│你你這樣都不講我們要..用很久的時間哦│ │ │ │... │ ├────┼───┼──────────────────┤ │ │女警 │這個是你沒錯啦對不對?是你啦齁.. │ ├────┼───┼──────────────────┤ │06:19 │某男警│不要逼我穿制服(不清楚)給你.. │ ├────┼───┼──────────────────┤ │06:23 │女警 │放大給你看,不會冤枉你啦,就是現在這│ │ │ │一套啦,對不對,是不是? │ ├────┼───┼──────────────────┤ │06:30 │被告 │看不清楚。 │ ├────┼───┼──────────────────┤ │ │女警 │好,再放大...(不清楚)沒錯啦齁? │ ├────┼───┼──────────────────┤ │06:40 │被告 │看不清楚。 │ ├────┼───┼──────────────────┤ │ │女警 │要再大一點嗎....這麼明顯了,連那個佩│ │ │ │戴的東西都一模一樣,是你沒錯啦齁,冠│ │ │ │男剛不是講好了嗎,人家也原諒你了啊,│ │ │ │是不是,人家也原諒你啦,沒有錯吧... │ │ │ │【有手在被告前揮舞】..嘿..嘿..看一下│ │ │ │啦..啊不是跟你講說做一做就走了對不對│ │ │ │..沒錯啦齁....照片是不是你啦...啊你 │ │ │ │這樣子,人家..人家都說要原諒你了....│ │ │ │冠男....啊不是講好了嗎...做一做就走 │ │ │ │了啊...人家都原諒你了又沒什麼...對不│ │ │ │對...明明這麼像你,還說不是,(不清 │ │ │ │楚)奇怪...是不是啦...【有手在被告前│ │ │ │揮舞】..嘿...是不是啦..哦...跟你講了│ │ │ │你都已經承擔..人家也原諒你了..啊只是│ │ │ │問你照片中是不是你有那麼難回答嗎..蛤│ │ │ │...很像就很像,應該是就應該是啦,好 │ │ │ │不好... │ ├────┼───┼──────────────────┤ │07:54 │被告 │看不清楚。 │ ├────┼───┼──────────────────┤ │07:55 │女警 │看不清楚...這麼清楚了...(不清楚)..│ │ │ │一模一樣啊,我剛剛不是有跟你講說,你│ │ │ │如果這麼清楚了你都還不承認... │ ├────┼───┼──────────────────┤ │07:57 │某男警│你看..那個..跟你穿得..跟你穿得一模一│ │ │ │樣... │ ├────┼───┼──────────────────┤ │08:08 │被告 │(不清楚)我褲子沒有破啦... │ ├────┼───┼──────────────────┤ │ │女警 │有破,你自己看...來,我幫你放大,齁 │ │ │ │..破成這樣了還沒有破,你自己看,破成│ │ │ │這樣了,你站起來你站起來,你站起來..│ │ │ │我們看..【某男警:(不清楚)褲子破洞│ │ │ │耶...】 │ ├────┼───┼──────────────────┤ │08:17 │被告 │(站起來)。 │ ├────┼───┼──────────────────┤ │08:19 │女警 │你站起來的時候,是不是有破掉..【某男│ │ │ │警:這一個不就是這一個...】對啊,一 │ │ │ │模一樣啊...【某男警:這一個不就這一 │ │ │ │個嗎..】...是不是...好啦坐下來坐下來│ │ │ │,不要那個累.... │ ├────┼───┼──────────────────┤ │08:28 │被告 │(坐下來)。 │ ├────┼───┼──────────────────┤ │ │某男警│人家剛剛那個,人家那個武雄大哥也... │ │ │ │【女警:不是跟你講說原諒你..】對啊也│ │ │ │都原諒你了,要你以後不要再做,那你現│ │ │ │在不配合.... │ ├────┼───┼──────────────────┤ │ │女警 │那人家怎麼原諒你,對不對?啊原諒你就│ │ │ │沒什麼事,阿你.....蛤? │ ├────┼───┼──────────────────┤ │ │某男警│難道還要請那個武雄大哥來一下嗎?需不│ │ │ │需要? │ ├────┼───┼──────────────────┤ │08:47 │被告 │(搖頭)。 │ ├────┼───┼──────────────────┤ │ │女警 │應該不用啦齁,人家人那麼好,齁,所以│ │ │ │這個照片是你嗎?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 │ │趕快啦....不是要回去了? │ ├────┼───┼──────────────────┤ │08:59 │被告 │不知道。 │ ├────┼───┼──────────────────┤ │ │女警 │(不清楚)不知道,厚...冠男,剛剛不 │ │ │ │是跟你講好了嗎,人家也都..那你幹嘛跟│ │ │ │人家道歉...不是你跟人家道歉幹嘛,對 │ │ │ │不對?蛤...冠男,要耗這麼久嗎,要不 │ │ │ │要回去了? │ ├────┼───┼──────────────────┤ │09:20 │被告 │(點頭)。 │ ├────┼───┼──────────────────┤ │ │女警 │要齁我們趕快問問好不好? │ ├────┼───┼──────────────────┤ │ │被告 │(點頭)。 │ ├────┼───┼──────────────────┤ │ │女警 │齁,我知道你也是迫於無奈啦,家裡的狀│ │ │ │況也不是很好啦...啊人家都原諒你又不 │ │ │ │會怎樣,所以該講的就講,好不好?你都│ │ │ │一直講不知道,我筆錄怎麼做,知道嗎?│ ├────┼───┼──────────────────┤ │09:36 │被告 │(點頭)。 │ ├────┼───┼──────────────────┤ │ │女警 │(不清楚)他都不要啊對不對..啊天都快│ │ │ │要黑啦..(不清楚)..來你看一下,看清│ │ │ │楚,我跟你講啦,這個齁,我們到..我們│ │ │ │還有那個比較..更那個..更清楚的畫面啦│ │ │ │,我現在是其中翻拍一張..給你看,齁,│ │ │ │(不清楚)是你沒錯啦,齁,是不是你..│ │ │ │這個沒有什麼關係,你後面都承認阿,(│ │ │ │不清楚)是不是你而已啊..一看就知道是│ │ │ │你阿,粉紅色的衣服再加上那個牛仔褲又│ │ │ │破掉的,是不是?應該是就應該是啦..這│ │ │ │個很重要ㄋㄟ,是你就是你阿...冠男, │ │ │ │冠男..【手在被告前揮舞】...剛剛不是 │ │ │ │跟你講好了...不是說... │ ├────┼───┼──────────────────┤ │ │某男警│我跟你講啦,因為你現在這個..你這個到│ │ │ │時候,你現在... │ ├────┼───┼──────────────────┤ │10:40 │女警 │這個會影響到你【某男警:對啊】判刑你│ │ │ │知道嗎? │ ├────┼───┼──────────────────┤ │ │女警 │你如果人家都願意承...那個原諒你了, │ │ │ │你還不承認那不很奇怪一件事情嗎,啊你│ │ │ │要找剛剛那個宮裡那個大哥過來跟你對質│ │ │ │嗎?有需要嗎?不用啦齁,應該不用啦齁│ │ │ │【被告(搖頭)】不用齁..好..那我們再│ │ │ │繼續...(不清楚) │ ├────┼───┼──────────────────┤ │ │某男警│對啊那這個是不是你? │ ├────┼───┼──────────────────┤ │ │女警 │是你沒錯啦齁... │ ├────┼───┼──────────────────┤ │ │男警 │奇怪第一個問題你就不配合, │ ├────┼───┼──────────────────┤ │ │女警 │對啊...還要找那個大哥過來嗎?沒必要 │ │ │ │弄得那麼僵啦,齁...是不是你啦,趕快 │ │ │ │啦...是嗎? │ ├────┼───┼──────────────────┤ │11:14 │被告 │看不清楚。 │ ├────┼───┼──────────────────┤ │ │女警 │啊像不像你? │ ├────┼───┼──────────────────┤ │11:19 │被告 │有點像。 │ ├────┼───┼──────────────────┤ │11:21 │女警 │有點像是我,是不是? │ ├────┼───┼──────────────────┤ │11:34 │女警 │好...沒關係...有點像就有點像....ㄟ你│ │ │ │的那個..符號咧...符號在那裡...【某男│ │ │ │警:它沒有符號..(女警:沒有哦..)你│ │ │ │用你得你用你的..那個啊..那個ㄅ半..你│ │ │ │用你平常..】哦....搞不好會有齁...【 │ │ │ │某男警:(不清楚)沒有ㄅ半】..(不清│ │ │ │楚)..... │ ├────┼───┼──────────────────┤ │11:59 │女警 │好...你是否願意齁..陪同警方,到建國 │ │ │ │路2段705號天浩宮陳述案情,就是剛剛我│ │ │ │們帶你去的那個地方啦齁, │ ├────┼───┼──────────────────┤ │12:11 │被告 │(點頭)。 │ ├────┼───┼──────────────────┤ │ │女警 │就是你帶我們去的啦,對不對? │ ├────┼───┼──────────────────┤ │12:13 │被告 │(點頭)。 │ ├────┼───┼──────────────────┤ │ │女警 │(不清楚)好不好....(不清楚)可以啦│ │ │ │齁... │ ├────┼───┼──────────────────┤ │12:14 │某男警│(不清楚)... │ ├────┼───┼──────────────────┤ │12:23 │女警 │怎麼又跑到這個去... │ ├────┼───┼──────────────────┤ │12:33 │女警 │你還記不記得那一天去天浩宮偷這些東西│ │ │ │的... │ ├────┼───┼──────────────────┤ │12:37 │被告 │不記得。 │ ├────┼───┼──────────────────┤ │ │女警 │日期忘記了是不是?【被告:(點頭)】│ │ │ │大約是在幾月印象中? │ ├────┼───┼──────────────────┤ │12:50 │某男警│你那ㄅ半.. │ ├────┼───┼──────────────────┤ │ │女警 │怎麼又跑掉..奇怪...【某男警:(不清 │ │ │ │楚)】...對啊這個啊..沒錯啊..為什麼 │ │ │ │這樣子... │ ├────┼───┼──────────────────┤ │13:11 │女警 │那一天用什麼交通工具?你剛剛講是... │ ├────┼───┼──────────────────┤ │13:15 │被告 │(不清楚)騎腳踏車.. │ ├────┼───┼──────────────────┤ │13:16 │女警 │我是騎腳踏車過去的啦齁。 │ ├────┼───┼──────────────────┤ │ │女警 │好等一下齁...你是先..搭火車嗎? │ ├────┼───┼──────────────────┤ │13:44 │被告 │(點頭)。 │ ├────┼───┼──────────────────┤ │ │警 │從你家? │ ├────┼───┼──────────────────┤ │ │被告 │(點頭).....客運。 │ ├────┼───┼──────────────────┤ │13:48 │女警 │客運是不是..齁....你是...花蓮客運嗎 │ │ │ │?【被告:(點頭)】..沒錯啦齁... │ ├────┼───┼──────────────────┤ │ │女警 │(不清楚)先..坐...客..運..到..到那 │ │ │ │裡下車...(不清楚).. │ ├────┼───┼──────────────────┤ │14:02 │被告 │(不清楚)花蓮火車站 │ ├────┼───┼──────────────────┤ │ │女警 │花蓮火車站啦齁... │ ├────┼───┼──────────────────┤ │ │某男警│(不清楚)..【女警:嗯?】(不清楚)│ │ │ │重點..(不清楚).就是...就是他騎腳踏│ │ │ │車過去就好... │ ├────┼───┼──────────────────┤ │ │女警 │齁... │ ├────┼───┼──────────────────┤ │14:24 │女警 │好...然後咧... │ ├────┼───┼──────────────────┤ │ │某男警│那個..他..他行竊...(不清楚)... │ ├────┼───┼──────────────────┤ │ │女警 │嗯? │ ├────┼───┼──────────────────┤ │ │某男警│他偷了...沒有啦...剛剛那個問題(不清│ │ │ │楚)...【女警:哦..哦...】 │ ├────┼───┼──────────────────┤ │14:37 │女警 │齁..阿你那個....偷什麼東西?講啦..我│ │ │ │們上面都..(不清楚)...自己講...快點│ │ │ │快點... │ ├────┼───┼──────────────────┤ │14:48 │被告 │忘記.. │ ├────┼───┼──────────────────┤ │ │女警 │蛤? │ ├────┼───┼──────────────────┤ │14:49 │被告 │忘記... │ ├────┼───┼──────────────────┤ │ │女警 │不要再忘記了...你剛剛還指給我看.... │ │ │ │我跟你講,你就講一講..(不清楚).. │ ├────┼───┼──────────────────┤ │ │某男警│金牌有幾個? │ ├────┼───┼──────────────────┤ │ │女警 │幾面? │ ├────┼───┼──────────────────┤ │ │被告 │(不清楚) │ ├────┼───┼──────────────────┤ │ │女警 │蛤...【被告:(不清楚)】..一個金牌 │ │ │ │是不是.... │ ├────┼───┼──────────────────┤ │15:05 │某男警│一個金牌,錢咧...現金知道嗎.. │ ├────┼───┼──────────────────┤ │ │女警 │多少? │ ├────┼───┼──────────────────┤ │ │男警 │多少錢?大概多少錢?還記得嗎? │ ├────┼───┼──────────────────┤ │ │女警 │大約就好.. │ ├────┼───┼──────────────────┤ │15:13 │被告 │幾百塊(不清楚)... │ ├────┼───┼──────────────────┤ │15:15 │男警 │幾百塊啦齁..... │ ├────┼───┼──────────────────┤ │15:38 │女警 │幾百塊是不是? │ ├────┼───┼──────────────────┤ │15:39 │被告 │(點頭)。 │ ├────┼───┼──────────────────┤ │ │男警 │據被害人...據被害人陳述... │ ├────┼───┼──────────────────┤ │ │女警 │(不清楚)....【某男警:沒關係...逗 │ │ │ │點也可以,(不清楚)那邊就好..】.好.│ │ │ │.....(不清楚).. │ ├────┼───┼──────────────────┤ │16:22 │男警 │失竊..失竊時間.....失竊時間是....【 │ │ │ │女警:嘿...】...104年..【女警:嘿.. │ │ │ │幾月?..】6月18號...經調閱監視器... │ │ │ │確定...確定失竊時間...(不清楚)日. │ │ │ │..16時35分許...遭..遭竊..遭竊..金牌 │ │ │ │一面..約兩天前....約兩天...功德箱...│ │ │ │功德箱內....現金...【女警:約..】約 │ │ │ │.約.約...【女警:六至七百...六至... │ │ │ │..】..六..六..六..六至七千元... │ ├────┼───┼──────────────────┤ │18:06 │女警 │是否屬實是不是? │ ├────┼───┼──────────────────┤ │18:15 │女警 │還要講什麼? │ ├────┼───┼──────────────────┤ │ │某男警│上...上述陳述是否實在? │ ├────┼───┼──────────────────┤ │ │女警 │沒有符號嗎...奇怪... │ ├────┼───┼──────────────────┤ │ │某男警│那個..你那個...(不清楚)要不要問他.│ │ │ │..【女警:沒關係啦...ㄟ為什麼沒有問 │ │ │ │號咧.....怎麼沒有問號咧...】 │ ├────┼───┼──────────────────┤ │ │某男警│等一下讓它(不清楚).... │ ├────┼───┼──────────────────┤ │ │某男警│那個往下拉...(不清楚)旁邊有一個.. │ │ │ │【女警:這個哦...】 │ ├────┼───┼──────────────────┤ │ │某男警│這個往下拉這個....【女警:這個哦... │ │ │ │唉有有有找到了...啊...搞半天..】 │ ├────┼───┼──────────────────┤ │19:43 │女警 │齁..被害人說啦...齁...調監視器之後確│ │ │ │定時間是6月18號啦...下午4點35分...然│ │ │ │後金牌壹面大概兩分錢啦不到..一點點而│ │ │ │已齁...然後功德箱裡面有六到七千塊...│ │ │ │是不是這樣? │ ├────┼───┼──────────────────┤ │19:57 │被告 │不是。 │ ├────┼───┼──────────────────┤ │19:58 │女警 │那個部分不是你說 │ ├────┼───┼──────────────────┤ │20:02 │被告 │(不清楚)百塊.. │ ├────┼───┼──────────────────┤ │ │女警 │七百塊而已是不是齁... │ ├────┼───┼──────────────────┤ │20:03 │被告 │幾百塊而已... │ ├────┼───┼──────────────────┤ │ │女警 │啊金牌沒錯啦齁...時間也是... │ ├────┼───┼──────────────────┤ │ │某男警│那你...好..那你既然講幾百塊你能夠確 │ │ │ │定(不清楚)..因為你一定有算啦... │ ├────┼───┼──────────────────┤ │ │女警 │對啊,那個幾百...【某男警:齁因為他 │ │ │ │講..對啊.】他講很多啊..【某男警:對 │ │ │ │啊..他講那麼多,那你要確定講啊..到底│ │ │ │是幾百塊啊..】幾百..【某男警:我們才│ │ │ │能跟大..跟武雄大哥講啊...】 │ ├────┼───┼──────────────────┤ │20:21 │被告 │四五百塊... │ ├────┼───┼──────────────────┤ │ │女警 │四五百哦... │ ├────┼───┼──────────────────┤ │ │某男警│到底四百五百?你一定有算...好你因為 │ │ │ │你拿了之後你你要走的時候你一定會看有│ │ │ │多少錢...【女警:你想一下...】 │ ├────┼───┼──────────────────┤ │ │被告 │(不清楚)五百... │ ├────┼───┼──────────────────┤ │ │女警 │伍佰啦齁【某男警:五百..】 │ ├────┼───┼──────────────────┤ │ │某男警│啊都是百元鈔嗎..【被告:(不清楚)】│ │ │ │..一百一百的.... │ ├────┼───┼──────────────────┤ │20:34 │被告 │(點頭)。 │ ├────┼───┼──────────────────┤ │ │女警 │然後那個時間也差不多是那個時間啦齁..│ │ │ │.... │ ├────┼───┼──────────────────┤ │20:39 │被告 │忘記了。 │ ├────┼───┼──────────────────┤ │ │女警 │時間我忘記了啦齁... │ ├────┼───┼──────────────────┤ │ │某男警│(不清楚)...【女警:好】..就跟他說 │ │ │ │齁...【女警:嘿】那個..上述陳述齁.. │ │ │ │【女警:嘿...】(不清楚)現金...(不│ │ │ │清楚)現金...現金不足啦...【女警:現│ │ │ │金部份啦齁...】(不清楚)現金的部分.│ │ │ │..【女警:不對啦齁】...不對...確實只│ │ │ │有五百...確實..確實是...那是五百塊啦│ │ │ │.... │ ├────┼───┼──────────────────┤ │ │女警 │確實數目是伍佰元啦... │ ├────┼───┼──────────────────┤ │21:29 │被告 │(點頭)。 │ ├────┼───┼──────────────────┤ │ │某男警│.跟他敘明就是五張百元鈔 │ │ │ │啦.... │ ├────┼───┼──────────────────┤ │ │女警 │五張百元鈔....括號好了.... │ ├────┼───┼──────────────────┤ │ │某男警│(不清楚)....我行竊後...【女警:行 │ │ │ │竊後...】..(不清楚)..有算...【女警│ │ │ │:有算齁..】..有算...是...是那個... │ │ │ │【女警:五張】五張百元鈔....對不對?│ ├────┼───┼──────────────────┤ │22:01 │被告 │(點頭)。 │ ├────┼───┼──────────────────┤ │ │女警 │【某男警:確實是...(不清楚)】確實 │ │ │ │是五百沒錯啦齁...【被告:(點頭).. │ │ │ │】...那時候算是這樣啦齁....還有什麼.│ │ │ │.. │ ├────┼───┼──────────────────┤ │ │某男警│(不清楚)..那個..行竊過程...(不清 │ │ │ │楚)... │ ├────┼───┼──────────────────┤ │22:37 │女警 │你可不可以交代一下齁...那一天你騎腳 │ │ │ │踏車齁...騎到那邊..然後ㄋㄟ..然後車 │ │ │ │放那裡... │ ├────┼───┼──────────────────┤ │22:46 │被告 │外面。 │ ├────┼───┼──────────────────┤ │ │女警 │齁...我..騎..腳..踏..車... │ ├────┼───┼──────────────────┤ │22:51 │某男警│啊你..你人進去之後,裡面有沒有人,(│ │ │ │不清楚)..有沒有..有沒有看到其他的人│ │ │ │...... │ ├────┼───┼──────────────────┤ │22:57 │被告 │(搖頭)。 │ ├────┼───┼──────────────────┤ │ │男警 │沒有齁。 │ ├────┼───┼──────────────────┤ │ │女警 │廟裡面齁...(不清楚)啦齁...然後腳踏│ │ │ │車放在外面...啊裡面都沒有人啦齁... │ ├────┼───┼──────────────────┤ │23:18 │被告 │沒有(搖頭).. │ ├────┼───┼──────────────────┤ │ │女警 │(不清楚)你先...你先做什麼動作? │ │ │ │...先拿什麼? │ ├────┼───┼──────────────────┤ │ │某男警│你..那個嘛..你有你有..爬上去那個..那│ │ │ │個...【女警:神明桌..】神明那邊嘛.. │ │ │ │啊你有搬椅子嗎?還是直接..【女警:跳│ │ │ │上去..】直接跳上去了.. │ ├────┼───┼──────────────────┤ │23:46 │被告 │直接爬上去。 │ ├────┼───┼──────────────────┤ │ │某男警│直接爬上去齁... │ ├────┼───┼──────────────────┤ │ │女警 │直接齁....直接...直接爬到...神桌上是│ │ │ │不是... │ ├────┼───┼──────────────────┤ │ │某男警│啊就是...(不清楚)那個金牌是不是原 │ │ │ │本掛在神明上面的嘛...【女警:掛著嗎 │ │ │ │還是怎樣..】...掛著啦齁... │ ├────┼───┼──────────────────┤ │24:10 │被告 │(點頭)。 │ ├────┼───┼──────────────────┤ │ │女警 │(不清楚)掛在齁...掛在...神..【某男│ │ │ │警:神明...】神明..【某男警:神明身 │ │ │ │...】神像身上【男警:神像..】齁... │ ├────┼───┼──────────────────┤ │ │女警 │拿下來齁....然後才去功德箱嗎... │ ├────┼───┼──────────────────┤ │24:35 │被告 │(點頭)。 │ ├────┼───┼──────────────────┤ │ │女警 │才到功德箱齁....(不清楚)箱好...啊 │ │ │ │你..筷子是那裡拿的...後面..另外..後 │ │ │ │面的.... │ ├────┼───┼──────────────────┤ │24:58 │某男警│那個筷...那一..那一隻筷子是是..你在 │ │ │ │現場拿的嗎?還是自己帶去的? │ ├────┼───┼──────────────────┤ │25:04 │被告 │現場拿的。 │ ├────┼───┼──────────────────┤ │ │女警 │好...現場..拿...鐵筷子...(不清楚).│ │ │ │..鐵筷齁...一支... │ ├────┼───┼──────────────────┤ │25:16 │男警 │啊你是...用撬的嘛...撬開他的鎖是不是│ │ │ │....是不是? │ ├────┼───┼──────────────────┤ │25:21 │被告 │(點頭)。 │ ├────┼───┼──────────────────┤ │ │女警 │是嗎? │ ├────┼───┼──────────────────┤ │25:25 │被告 │(點頭)。 │ ├────┼───┼──────────────────┤ │ │女警 │撬...撬是那個撬? │ ├────┼───┼──────────────────┤ │ │某男警│對啦這個撬.... │ ├────┼───┼──────────────────┤ │ │女警 │應該沒錯啦齁....(不清楚)騎腳踏車啦│ │ │ │齁... │ ├────┼───┼──────────────────┤ │ │女警 │好..... │ ├────┼───┼──────────────────┤ │ │某男警│(不清楚)你所竊得之金牌....現金五百│ │ │ │元..【女警:等一下等一下...】...(不│ │ │ │清楚)...【女警:好好好...】竊得金牌│ │ │ │一面齁..然後現金五百元...現於何處.. │ ├────┼───┼──────────────────┤ │ │女警 │(不清楚)好不好...【某男警:(不清 │ │ │ │楚)...】....你..你竊得金牌有沒有變 │ │ │ │賣掉? │ ├────┼───┼──────────────────┤ │27:00 │被告 │(點頭)。 │ ├────┼───┼──────────────────┤ │ │女警 │變賣掉了齁..... │ ├────┼───┼──────────────────┤ │ │女警 │賣到那理? │ ├────┼───┼──────────────────┤ │ │被告 │(不清楚)... │ ├────┼───┼──────────────────┤ │ │女警 │那..那裡的..那裡的就好... │ ├────┼───┼──────────────────┤ │ │被告 │(不清楚).... │ ├────┼───┼──────────────────┤ │27:45 │女警 │啊銀樓店是靠那裡?....靠近那裡? │ ├────┼───┼──────────────────┤ │27:49 │被告 │中華路.. │ ├────┼───┼──────────────────┤ │ │女警 │中華路齁..(不清楚)花蓮市...中... │ ├────┼───┼──────────────────┤ │27:59 │ │(略) │ ├────┼───┼──────────────────┤ │28:31 │女警 │銀樓..你還記得嗎?還是忘記了... │ ├────┼───┼──────────────────┤ │ │被告 │忘記了。 │ ├────┼───┼──────────────────┤ │ │女警 │齁好.......你確定你都賣掉齁... │ ├────┼───┼──────────────────┤ │29:22 │被告 │(點頭)。 │ ├────┼───┼──────────────────┤ │ │女警 │啊他給你多少錢?印象中... │ ├────┼───┼──────────────────┤ │29:29 │被告 │忘記了。 │ ├────┼───┼──────────────────┤ │ │女警 │(不清楚)就好了... │ ├────┼───┼──────────────────┤ │29:36 │被告 │一千多塊... │ ├────┼───┼──────────────────┤ │ │女警 │一千多塊啦齁... │ ├────┼───┼──────────────────┤ │ │女警 │(不清楚)你願意帶我們到那個銀樓店(│ │ │ │不清楚)嘛齁....這是程序啦..跟我們講│ │ │ │一下是那一家...可以啦齁.. │ ├────┼───┼──────────────────┤ │30:11 │被告 │忘記那一家... │ ├────┼───┼──────────────────┤ │ │女警 │帶你去現場..(不清楚)不知道那一家..│ │ │ │因為也沒幾家...中華路就那麼幾家..可 │ │ │ │以啦齁...你今天把他弄一弄..因為你到 │ │ │ │了法院..法院還是會叫你(不清楚)..部│ │ │ │分啊...這(不清楚)是程序啊...你不要│ │ │ │(不清楚)...他不會跟你要錢...只是說│ │ │ │願不願意帶我們去一下...弄一下就好. │ │ │ │.(不清楚)....這是個程序啊沒辦法...│ ├────┼───┼──────────────────┤ │ │某男警│你還記得在..在那裡嗎...那一家你記得 │ │ │ │嗎... │ ├────┼───┼──────────────────┤ │30:37 │被告 │(搖頭)不(不清楚)...【有人拿一物 │ │ │ │品給被告】 │ ├────┼───┼──────────────────┤ │ │某男警│你現在已經不會走了是不是?你不知道怎│ │ │ │麼走了是不是...是不是... │ ├────┼───┼──────────────────┤ │ │被告 │忘記了.... │ ├────┼───┼──────────────────┤ │ │某男警│忘記了那一家...啊你是隨..你等於是騎 │ │ │ │腳踏車隨..隨機..隨機就看到了是不是..│ ├────┼───┼──────────────────┤ │ │ │(略) │ ├────┼───┼──────────────────┤ │31:59 │女警 │那個..偷到五百塊啦...(不清楚)..【 │ │ │ │被告:(點頭)】...(不清楚)那個不 │ │ │ │是很重要啦....(不清楚)交代一下而已│ │ │ │啦... │ ├────┼───┼──────────────────┤ │ │某男警│買生活用品哦...買生活用品花掉了是不 │ │ │ │是...香菸【女警:買香菸啦..】..生活 │ │ │ │用品...(不清楚)...這邊再多一個... │ │ │ │(不清楚)...(略).... │ ├────┼───┼──────────────────┤ │33:39 │女警 │對啊..... │ ├────┼───┼──────────────────┤ │ │某男警│(不清楚)......... │ ├────┼───┼──────────────────┤ │ │女警 │(不清楚)......... │ ├────┼───┼──────────────────┤ │34:48 │女警 │還有什麼問題...好等一下精神狀態這邊 │ │ │ │啦齁..(不清楚)精神那個咧.....(不 │ │ │ │清楚). ....(略) │ ├────┼───┼──────────────────┤ │ │某男警│(不清楚)...(略).. │ ├────┼───┼──────────────────┤ │35:39 │女警 │沒有什麼要問的齁...等一下齁...好... │ │ │ │(不清楚)...等一下齁... │ ├────┼───┼──────────────────┤ │ │某男警│是否...(不清楚)是否...(不清楚)..│ ├────┼───┼──────────────────┤ │36:31 │女警 │等一下...(不清楚)是否實在啦齁...應│ │ │ │該沒什麼啦...剛說的都是真的齁? │ ├────┼───┼──────────────────┤ │36:44 │被告 │(點頭)。 │ ├────┼───┼──────────────────┤ │ │女警 │有沒有騙人? │ ├────┼───┼──────────────────┤ │36:46 │被告 │(搖頭)。 │ ├────┼───┼──────────────────┤ │ │女警 │沒有啦齁....好 │ ├────┼───┼──────────────────┤ │ │某男警│(不清楚)..... │ ├────┼───┼──────────────────┤ │ │女警 │好..等一下...【某男警:(不清楚)其 │ │ │ │他竊案..】...(不清楚)............ │ │ │ │有沒有其他話想說? │ ├────┼───┼──────────────────┤ │38:17 │被告 │沒有。 │ ├────┼───┼──────────────────┤ │ │女警 │沒有...說的都是真的齁.... │ ├────┼───┼──────────────────┤ │38:27 │被告 │(點頭)。 │ ├────┼───┼──────────────────┤ │ │女警 │好啦齁...(不清楚)..9月....今天幾號│ │ │ │...23...16點10分...(不清楚) │ ├────┼───┼──────────────────┤ │38:42 │被告 │(不清楚)... │ ├────┼───┼──────────────────┤ │ │女警 │筆錄上面都給你看他沒有要告你啦....剛│ │ │ │不是給你看過了...不會騙你啦... │ ├────┼───┼──────────────────┤ │ │被告 │那這個會不會上法院... │ ├────┼───┼──────────────────┤ │ │女警 │一定要送啊...我就跟你講公訴啊...你過│ │ │ │程還是要...就是你到時候還是要到法院 │ │ │ │去啊...知道嗎...這是沒辦法的啊..人家│ │ │ │不告你是歸不告你啊...但是你還是要到 │ │ │ │法院去講一講啊... │ ├────┼───┼──────────────────┤ │ │某男警│(不清楚)他也沒有要求你..把... │ ├────┼───┼──────────────────┤ │ │女警 │他也沒有要求你賠啊...那麼好...【某男│ │ │ │警:最主要是...人家(不清楚)..】 │ ├────┼───┼──────────────────┤ │ │女警 │他不告你啊...你也不用賠人家...降知道│ │ │ │啦齁....這樣還擔心什麼,都遇到這麼好│ │ │ │的人了.... │ ├────┼───┼──────────────────┤ │39:28 │女警 │給他看一看齁,簽一簽..(不清楚)回去│ │ │ │了...好..好..小白你們那個(不清楚) │ │ │ │在這邊齁....【某男警:對對對..】..(│ │ │ │不清楚)找那麼好的,還直接原諒你了,│ │ │ │也沒有叫你賠.... │ ├────┼───┼──────────────────┤ │39:51 │被告 │(不清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