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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簡字第25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鍾志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25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成凡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9年1月10日提起本件民事起訴狀,狀內僅載明被告為吳成凡、及周○○等姓名不詳之19人,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訴之聲明亦僅載明「一、被告間應就被繼承人吳○○所遺留之遺產,予以裁判分割。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等按應繼分比例負擔」等語,然究竟其餘19名被告真實姓名及國民身分證字號等為何?均未記載,又原告陳報之上開訴之聲明,並未載明被繼承人為何人?及欲分割之遺產為何?及如何為分割?故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經核亦不特定,均有違上開規定,本院已於109年1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月30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參,然原告迄今均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簡字第2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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