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138號
- 原 告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建榮
- 訴訟代理人
- 籃健銘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複代理人
- 邱敏律師
- 被 告
- 花蓮區漁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登義
- 訴訟代理人
- 簡燦賢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簡雯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7日上午11時25分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門牌花蓮市港濱37之2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內容不遮蓋)或房屋稅籍證明,證明被告對該建物有處分權限。
三、原告應說明坐落花蓮市○○段0○000○000○0000地號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交通部航港局與原告之關係?原告為何能依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之法律關係對被告為請求?
四、被告應提出門牌花蓮市港濱37之2號建物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