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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138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楊碧惠

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邱敏律師
被 告
花蓮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王登義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簡雯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7日上午11時25分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門牌花蓮市港濱37之2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內容不遮蓋)或房屋稅籍證明,證明被告對該建物有處分權限。

三、原告應說明坐落花蓮市○○段0○000○000○0000地號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交通部航港局與原告之關係?原告為何能依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之法律關係對被告為請求?

四、被告應提出門牌花蓮市港濱37之2號建物之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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