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國小字第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國小字第3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丙○○
-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 被告
- 甲○○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主文第二項為被告負擔之記載,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