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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國小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劉雪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國小字第3號

原告
乙○○
被告
丙○○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告
甲○○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主文第二項為被告負擔之記載,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國小字第3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