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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謝志揚張健河江德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齡謚
指定辯護人
吳美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25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7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齡謚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叁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齡謚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原審就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0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3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查其羈押期間至103年3月3日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103年2月18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3年3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江德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3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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