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2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原訴字第2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齡謚
- 選任辯護人
- 蕭享華律師
- 被告
- 黃誼臻 (原名黃滿嬌)
- 選任辯護人
- 傅爾洵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
第272號、第273號及第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齡謚共同犯如附表壹「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壹「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貳「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參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肆之物沒收銷毀。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參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肆之物沒收銷毀;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總計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元與黃誼臻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黃誼臻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總計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黃誼臻共同犯如附表壹「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壹「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參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總計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元與葉齡謚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與葉齡謚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事實
一、葉齡謚與黃誼臻均知悉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國民健康具有危害性,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渠等為賺取買賣間之差價,竟基於共同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附表壹所示之販賣時間、地點,以附表壹所示之聯絡電話、販賣價格、數量、價值及交易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附表壹所示之販賣對象,合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15次,所得之財物為新臺幣(下同)37,500元。
二、葉齡謚又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貳所示之販賣時間、地點,以附表貳所示之聯絡電話、販賣價格、數量、價值及交易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附表貳所示之販賣對象,合計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9次,所得之財物為46,000元。
三、葉齡謚又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月30日某時與蔡劭軍(起訴書誤載為蔡邵軍,蔡劭軍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聯繫,由蔡劭軍以宅急便寄送價值1萬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大包(毛重4.24公克),至葉齡謚位在臺東縣關山鎮里○里○○00號之住處,再由葉齡謚於在上開住處內將該1大包甲基安非他命分裝成10包,惟其尚未將前揭甲基安非他命10包販售交付他人前,業經員警於同年2月1日下午5時30分許,持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51號搜索票搜索上開葉齡謚之住處及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扣得如附表參及肆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前,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其對質、詰問權,並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且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被告2人、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中,就該等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一節均表示沒有意見,並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前揭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既已知其情,猶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取證及證據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上揭證據資料自應有證據能力,故均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合先敘明。
二、按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為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所稱之證物,如其蒐證程序合法,並經合法調查,自具證據能力。因此檢察官如提出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為其證據方法,實乃以其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為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法院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所列之方法調查,以判斷該錄音帶或光碟是否與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相符。而依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雖通常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然若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並無爭執,經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者,程序自屬適法。即警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監聽電話所製作之通訊監察紀錄譯文,乃該監聽電話錄音之派生證據,倘係公務員依法定程序而取得,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就其真實性復無爭執,法院並曾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自得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而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26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534號、第412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案警方對於被告2人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進行通訊監察,事前經本院依法核發通訊監察書,此有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25號、第175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46號、第169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4號、第6號通訊監察書各1份在卷可按,程式上未見違法情事,該等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資料經警方製作為譯文後,復經本院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於審理期日向被告2人、辯護人提示並告以要旨,其等對於譯文均表示沒有意見,依上開說明,本案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2人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蘭瑛、吳明通、劉正雄、楊士逵、黃致超、陳双貴及黃秀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均相符,並有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5號搜索票、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2年4月19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函及其所附之鑑定書、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25號、第175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46號、第169號、102年度聲監續字第4號、第6號之通訊監察書及其通訊監察光碟及譯文各1份及刑案現場照片20張在卷可稽,另有扣案如附表參、肆所示之物可資佐證。是上開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告2人前述自白之真實性,核與事實相合,可信為真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所為之犯罪事實,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葉齡謚就事實欄一、二所為、被告黃誼臻就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渠等為販賣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嗣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就事實欄一之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按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判例:「禁烟法上之販賣鴉片罪,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但使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或將鴉片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經完成,均不得視為未遂。」係沿用失效之禁烟法(18年7月25日公布)所為之論述,不僅違背行為階段理論,且無論是否賣出,一律論以販賣既遂罪,其法律評價違反平等原則,判例不合時宜,業經最高法院101年度第6、7、9 、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與本則判例相同意旨之67年台上字第2500號、68年台上字第606號、69年台上字第1675號等判例,66年1月24日66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亦經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又所謂販賣行為,須有營利之意思,方足構成,刑罰法律所規定之販賣罪,類皆為(1)意圖營利而販入,(2)意圖營利而販入並賣出,(3 )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嗣意圖營利而賣出等類型。著手乃指實行犯意,尚未達於犯罪既遂之程度而言,本則判例謂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其犯罪即經完成,不得視為未遂,所稱犯罪既遂,固不合時宜,但其顯係認為意圖營利而販入,即為本罪之著手。是從行為階段理論立場,意圖營利而販入,即為前述(1)、(2)販賣罪之著手,其中(3)之情形,則以另行起意販賣,向外求售或供買方看貨或與之議價時,或為其他實行犯意之行為者,為其罪之著手。而販賣行為之完成與否,胥賴標的物之是否交付作為既、未遂之標準。如此,脈絡清楚,既合法理,亦符社會通念。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販賣罪與意圖販賣而持有罪,均設有罰則,行為人持有毒品之目的,既在於販賣,不論係出於原始持有之目的,抑或初非以營利之目的而持有(例如受贈、吸用),嗣變更犯意,意圖販賣繼續持有,均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之要件該當,且與販賣罪有法條競合之適用,並擇販賣罪處罰,該意圖販賣而持有僅不另論罪而已,並非不處罰。此觀販賣、運輸、轉讓、施用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等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為實務上確信之見解,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基本行為仍係持有,意圖販賣為加重要件,與販賣罪競合時,難認應排除上開法條競合之適用。從而,最高法院先前因本則判例而對於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採取限縮解釋,指初非以營利之目的而持有,嗣變更犯意,意圖販賣繼續持有,尚未著手賣出之見解,應予補充。至於37年6月23日司法院院解字第4077號解釋,旨在闡述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尚未及賣出之情形,不能祇認為成立意圖販賣而持有鴉片罪。所稱成立販賣鴉片罪,並未如本則判例明言係既遂犯,且上開解釋所依據之法律(35年8月2日公布之禁煙禁毒治罪條例),其立法體例與本則判例沿用之禁烟法不同,本則判例所隱含對於以營利為目的而販入鴉片,如認為成立未遂犯,其處罰(得減輕其刑)反較意圖販賣而持有鴉片罪為輕,則不無失衡之情形現已不復存在,是本則判例不再援用,並以意圖營利而販入毒品,如尚未賣出,構成販賣未遂罪,併與意圖販賣而持有罪為法條競合,與上開解釋不生牴觸。凡此,為最高法院最近見解(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葉齡謚對於販入之甲基安非他命有要出售他人之意圖,自偵查至審理中均坦承無誤,故被告葉齡謚在此次販入之甲基安非他命時均已有販賣營利之意圖,惟其未及賣出,即為警查獲,揆諸上開實務見解,被告葉齡謚就事實欄三所為,係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再被告葉齡謚雖已著手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之實施,惟最終並未販售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是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2人所為之上開犯行,犯罪時間、地點互異,顯係分別起意為之,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除限以所犯為該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外,必須行為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有其適用。又該條規定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為必要。再按,被告就該當於構成要件之具體事實坦承不諱,應認已「自白」犯罪,要不因被告主觀上對其所為是否成立犯罪、觸犯何罪等各節有無認識而受影響;又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且非以其係有罪之肯定為必要,縱時日、處所、行為態樣等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略有不符,或另有阻卻違法、阻卻責任事由存在之主張,亦不影響其為自白。至行為人之行為應如何適用法律,既屬法院就所認定之事實,本於職權而為法律上之評價,故被告是否曾為自白,不以自承所犯之罪名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608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04號、第709號、第402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葉齡謚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如上所示之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就被告所為之犯行,均減輕其刑;被告黃誼臻前於偵查中對於在附表壹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毒品與附表壹所示之販賣對象並收取金錢之犯罪事實之主要部分已為肯定供述,雖於偵查中辯稱:伊僅係幫被告葉齡謚交付毒品云云,然於檢察官偵查中聲請羈押並經本院訊問時已坦承犯行(見本院102年度聲羈字第11號卷第8頁),嗣其於本院審理中亦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見本院卷第198頁背面)故被告黃誼臻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另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固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重在鼓勵被告具體供出其前手或共犯,以杜絕毒品之蔓延與氾濫為目的,故其所供之毒品來源必有助益偵查機關查獲其前手或共犯,始得據以適用上開減刑規定。準此,該條例第17條第1項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或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相關資料,諸如其前手、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項,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者,始足當之。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查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非謂被告一有「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正犯或共犯,而查獲在後,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前,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已有確切證據,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所供毒品來源之正犯或共犯,則嗣後之查獲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間,即欠缺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218號、98年度臺上字第3274號、第6774號、97年度臺上字第6686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2人於偵查中指認蔡劭軍,並為警所查獲等情,亦經檢察官到庭敘明屬實(見本院卷第194頁背面),惟所查獲之犯行僅為事實欄三之部分,故被告葉齡謚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酌予減輕其刑,然被告黃誼臻難依同條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2人均係有社會經驗之成年人,當知安非他命類藥物對於人體會產生精神依賴作用,濫行施用將導致大腦病變及精神變態,係足以危害個人健康及社會安全之管制藥物;又被告2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公告之第二級毒品,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肇生他人施用毒品之來源,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對社會所生危害程度非微,惟兼衡被告2人對社會所生危害程度及影響層面仍與大盤毒梟有別,且渠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刑。
(五)至辯護意旨雖均主張被告2人於犯後已深具悔意,被告2人販賣毒品係為維持家庭經濟生活,被告黃誼臻之行為係幫助同居人即同案被告葉齡謚交付毒品,並非為了謀取不法暴利,均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惟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科刑時原即應依同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即犯罪另有其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38年臺上字第16號、45年臺上字第1165號及51年臺上字第899號判例參照)。經查,本院就被告2人犯行於論罪科刑時所審酌之情狀業已詳予審酌敘明如上,而被告2人上開所為實已肇生他人施用毒品之惡源,戕害國民之身心健康,倘遽予憫恕被告並減輕其刑,對被告個人難收改過遷善之效,無法達到刑罰特別預防之目的,復審酌被告2人共同販賣毒品次數共15次、被告葉齡謚單獨販賣毒品次數共29次等情,衡諸常情事理及國民法律感情,殊無何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客觀情狀而應予憫恕之處,爰均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關於沒收之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凡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且屬犯人所有者,即應依該規定沒收,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1360號、同年度臺上字第13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本條項規定性質上係沒收之補充規定,其屬於本條項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選項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亦可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參所示之物,均係被告葉齡謚所有,而供被告2人於本案販賣毒品所用等情,業經被告2人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86頁背面)。從而,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2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
(二)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販賣毒品罪者,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如能認定確係販賣毒品所得款項(例如販毒所得款項,業經消費寄託或消費借貸貸與他人,則應認該販賣所得款項仍屬存在),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亦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貫徹政府查禁煙毒之決心,以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66年度第8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71年臺覆字第2號判例、91年度臺上字第2419號、97年度臺上字第1960號、99年度臺上字第2888號、第2934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再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財物為現金時,因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而合併計算犯罪所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但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應諭知被告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應與其他共同正犯「連帶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662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經查,被告2人業已收取如附表壹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全部對價,業經被告2人供明在卷,該等對價雖均未扣案,惟屬被告2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得之財物,本於共犯責任共同之原則,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對被告二人宣告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則依同條項後段規定,以被告二人之財產連帶抵償之;被告葉齡謚則已收取如附表貳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全部對價等情,業經被告葉齡謚供明在卷,該等對價雖亦未扣案,惟屬被告葉齡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得之財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如附表貳所示各罪主文項下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三)又扣案如附表肆之甲基安非他命10包,與被告葉齡謚事實欄三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相關,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毀之。又包裝上開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均難與其內之毒品析離,而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自應一體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5條、第28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建銘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葉齡謚與黃誼臻共同販賣部分 ┌─┬───┬─────┬──────────┬───────┬────┐ │編│交易對│交易時間地│交易方式、毒品種類、│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 │ │號│象 │點 │數量及價值 │ │ │ ├─┼───┼─────┼──────────┼───────┼────┤ │1 │楊蘭瑛│101年12月 │楊蘭瑛使用門號089-81│葉齡謚共同販賣│被告2人 │ │ │ │30 日15時 │2334號室內電話(起訴│第二級毒品,處│均依毒品│ │ │ │許(起訴書│書誤載為0000-000000 │有期徒刑參年捌│危害防制│ │ │ │誤載為凌晨│)撥打葉齡謚持有之門│月;扣案如附表│條例第17│ │ │ │3時許); │號0000-000000號行動 │參編號三所示之│條第2項 │ │ │ │臺東縣關山│電話,雙方聯絡後,被│物沒收;未扣案│規定減輕│ │ │ │鎮關山鎮圖│告黃誼臻於左揭時間、│之販賣第二級毒│其刑 │ │ │ │書館 │地點將價值2,000元(1│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小包)之甲基安非他命│仟元與黃誼臻連│ │ │ │ │ │販賣予楊蘭瑛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黃誼│ │ │ │ │ │ │臻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 │黃誼臻共同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處│ │ │ │ │ │ │有期徒刑參年捌│ │ │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參編號三所示之│ │ │ │ │ │ │物沒收;未扣案│ │ │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仟元與葉齡謚連│ │ │ │ │ │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葉齡│ │ │ │ │ │ │謚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2 │吳明通│101年10月 │吳明通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共同販賣│被告2人 │ │ │ │17日21時35│0000-000000號行動電 │第二級毒品,處│均依毒品│ │ │ │分許(起訴│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有期徒刑參年捌│危害防制│ │ │ │書誤載為9 │之門號0000-000000號 │月;扣案如附表│條例第17│ │ │ │時35分許)│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參編號四所示之│條第2項 │ │ │ │;臺東縣關│,被告黃誼臻於左揭時│物沒收;未扣案│規定減輕│ │ │ │山鎮里壠里│間、地點將價值2,000 │之販賣第二級毒│其刑 │ │ │ │30 鄰崁頂 │元(2小包,起訴書誤 │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92號葉齡謚│載為1小包)之甲基安 │仟元與黃誼臻連│ │ │ │ │住家附近 │非他命販賣予吳明通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黃誼│ │ │ │ │ │ │臻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 │黃誼臻共同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處│ │ │ │ │ │ │有期徒刑參年捌│ │ │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參編號四所示之│ │ │ │ │ │ │物沒收;未扣案│ │ │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仟元與葉齡謚連│ │ │ │ │ │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葉齡│ │ │ │ │ │ │謚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3│楊士逵│101年9月21│楊士逵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共同販賣│被告2人 │ │ │ │日15時許;│0000-000000號行動電 │第二級毒品,處│均依毒品│ │ │ │臺東縣關山│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有期徒刑參年捌│危害防制│ │ │ │鎮關山農會│之門號0000-000000號 │月;扣案如附表│條例第17│ │ │ │超市附近 │(起訴書誤載為 │參編號四所示之│條第2項 │ │ │ │ │0000-000000號,下同 │物沒收;未扣案│規定減輕│ │ │ │ │)行動電話,雙方聯絡│之販賣第二級毒│其刑 │ │ │ │ │後,被告黃滿嬌於左揭│品所得新臺幣參│ │ │ │ │ │時間、地點將價值 │仟元與黃誼臻連│ │ │ │ │ │3,000元(1小包)之甲│帶沒收,如全部│ │ │ │ │ │基安非他命販賣予楊士│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逵 │時,以其與黃誼│ │ │ │ │ │ │臻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 │黃誼臻共同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處│ │ │ │ │ │ │有期徒刑參年捌│ │ │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參編號四所示之│ │ │ │ │ │ │物均沒收;未扣│ │ │ │ │ │ │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 │ │毒品所得新臺幣│ │ │ │ │ │ │參仟元與葉齡謚│ │ │ │ │ │ │連帶沒收,如全│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收時,以其與葉│ │ │ │ │ │ │齡謚財產連帶抵│ │ │ │ │ │ │償之。 │ │ ├─┼───┼─────┼──────────┼───────┼────┤ │ 4│楊士逵│101年10月 │楊士逵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共同販賣│被告2人 │ │ │ │16 日16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第二級毒品,處│均依毒品│ │ │ │20分許;臺│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有期徒刑參年捌│危害防制│ │ │ │東縣關山鎮│之門號0000-000000號 │月;扣案如附表│條例第17│ │ │ │關山農會超│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參編號四所示之│條第2項 │ │ │ │市附近 │,被告黃誼臻於左揭時│物沒收;未扣案│規定減輕│ │ │ │ │間、地點將價值3,000 │之販賣第二級毒│其刑 │ │ │ │ │元(1小包,約0.6公克│品所得新臺幣參│ │ │ │ │ │)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仟元與黃誼臻連│ │ │ │ │ │予楊士逵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黃誼│ │ │ │ │ │ │臻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 │黃誼臻共同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處│ │ │ │ │ │ │有期徒刑參年捌│ │ │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參編號四所示之│ │ │ │ │ │ │物沒收;未扣案│ │ │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參│ │ │ │ │ │ │仟元與葉齡謚連│ │ │ │ │ │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葉齡│ │ │ │ │ │ │謚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5│楊士逵│101年10月 │楊士逵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共同販賣│被告2人 │ │ │ │27 日某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第二級毒品,處│均依毒品│ │ │ │許;臺東縣│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有期徒刑參年捌│危害防制│ │ │ │關山鎮關山│之門號0000-000000號 │月;扣案如附表│條例第17│ │ │ │農會超市附│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參編號四所示之│條第2項 │ │ │ │近 │,被告黃誼臻於左揭時│物沒收;未扣案│規定減輕│ │ │ │ │間、地點將價值3,000 │之販賣第二級毒│其刑 │ │ │ │ │元(1小包,約0.6公克│品所得新臺幣參│ │ │ │ │ │)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仟元與黃誼臻連│ │ │ │ │ │予楊士逵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黃誼│ │ │ │ │ │ │臻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 │黃誼臻共同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處│ │ │ │ │ │ │有期徒刑參年捌│ │ │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參編號四所示之│ │ │ │ │ │ │物沒收;未扣案│ │ │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參│ │ │ │ │ │ │仟元與葉齡謚連│ │ │ │ │ │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葉齡│ │ │ │ │ │ │謚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6│楊士逵│101年11月 │楊士逵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共同販賣│被告2人 │ │ │ │13 日19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第二級毒品,處│均依毒品│ │ │ │30分許;臺│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有期徒刑參年捌│危害防制│ │ │ │東縣關山鎮│之門號0000-000000號 │月;扣案如附表│條例第17│ │ │ │關山農會超│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參編號四所示之│條第2項 │ │ │ │市附近 │,被告黃誼臻於左揭時│物沒收;未扣案│規定減輕│ │ │ │ │間、地點將價值2,000 │之販賣第二級毒│其刑 │ │ │ │ │元(1小包,約0.3公克│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仟元與黃誼臻連│ │ │ │ │ │予楊士逵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黃誼│ │ │ │ │ │ │臻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 │黃誼臻共同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處│ │ │ │ │ │ │有期徒刑參年捌│ │ │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參編號四所示之│ │ │ │ │ │ │物沒收;未扣案│ │ │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仟元與葉齡謚連│ │ │ │ │ │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葉齡│ │ │ │ │ │ │謚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7│楊士逵│101年11月 │楊士逵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共同販賣│被告2人 │ │ │ │20日20時21│0000-000000號行動電 │第二級毒品,處│均依毒品│ │ │ │分許;臺東│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有期徒刑參年捌│危害防制│ │ │ │縣關山鎮關│之門號0000-000000號 │月;扣案如附表│條例第17│ │ │ │山中福里22│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參編號四所示之│條第2項 │ │ │ │鄰和平路 │,被告2人於左揭時間 │物沒收;未扣案│規定減輕│ │ │ │114號楊士 │、地點將價值3,000元 │之販賣第二級毒│其刑 │ │ │ │逵住處後方│(1 小包,約0.6公克 │品所得新臺幣參│ │ │ │ │ │)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仟元與黃誼臻連│ │ │ │ │ │予楊士逵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黃誼│ │ │ │ │ │ │臻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 │黃誼臻共同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處│ │ │ │ │ │ │有期徒刑參年捌│ │ │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參編號四所示之│ │ │ │ │ │ │物沒收;未扣案│ │ │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參│ │ │ │ │ │ │仟元與葉齡謚連│ │ │ │ │ │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葉齡│ │ │ │ │ │ │謚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8│楊士逵│101年11月 │楊士逵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共同販賣│被告2人 │ │ │ │27 日14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第二級毒品,處│均依毒品│ │ │ │50分許(起│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有期徒刑參年捌│危害防制│ │ │ │訴書誤載為│之門號0000-000000號 │月;扣案如附表│條例第17│ │ │ │15時許);│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參編號四所示之│條第2項 │ │ │ │臺東縣關山│,被告黃誼臻於左揭時│物沒收;未扣案│規定減輕│ │ │ │鎮關山農會│間、地點將價值4,500 │之販賣第二級毒│其刑 │ │ │ │超市附近 │元(起訴書誤載為 │品所得新臺幣肆│ │ │ │ │ │4,000 元)之甲基安非│仟伍佰元與黃誼│ │ │ │ │ │他命(1小包,約 │臻連帶沒收,如│ │ │ │ │ │0.6-0.7公克)販賣予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楊士逵 │沒收時,以其與│ │ │ │ │ │ │黃誼臻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 │ │ │ │ │ │ │ │ │ │黃誼臻共同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處│ │ │ │ │ │ │有期徒刑參年捌│ │ │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參編號四所示之│ │ │ │ │ │ │物沒收;未扣案│ │ │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肆│ │ │ │ │ │ │仟伍佰元與葉齡│ │ │ │ │ │ │謚連帶沒收,如│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時,以其與│ │ │ │ │ │ │葉齡謚財產連帶│ │ │ │ │ │ │抵償之。 │ │ ├─┼───┼─────┼──────────┼───────┼────┤ │9 │楊士逵│101年12月 │楊士逵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共同販賣│被告2人 │ │ │ │10 日21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第二級毒品,處│均依毒品│ │ │ │許(起訴書│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有期徒刑參年捌│危害防制│ │ │ │誤載為101 │之門號0000-000000號 │月;扣案如附表│條例第17│ │ │ │年12月20 │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參編號四所示之│條第2項 │ │ │ │日);臺東│,被告黃誼臻於左揭時│物沒收;未扣案│規定減輕│ │ │ │縣關山鎮關│間、地點將價值3,000 │之販賣第二級毒│其刑 │ │ │ │山中福里22│元(1小包)之甲基安 │品所得新臺幣參│ │ │ │ │鄰和平路 │非他命販賣予楊士逵 │仟元與黃誼臻連│ │ │ │ │114號楊士 │ │帶沒收,如全部│ │ │ │ │逵住處後方│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黃誼│ │ │ │ │ │ │臻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 │黃誼臻共同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處│ │ │ │ │ │ │有期徒刑參年捌│ │ │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參編號四所示之│ │ │ │ │ │ │物沒收;未扣案│ │ │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參│ │ │ │ │ │ │仟元與葉齡謚連│ │ │ │ │ │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葉齡│ │ │ │ │ │ │謚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10│楊士逵│101年12月 │楊士逵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共同販賣│被告2人 │ │ │ │15 日22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第二級毒品,處│均依毒品│ │ │ │許;臺東縣│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有期徒刑參年捌│危害防制│ │ │ │關山鎮關山│之門號0000-000000號 │月;扣案如附表│條例第17│ │ │ │農會超市附│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參編號四所示之│條第2項 │ │ │ │近 │,被告黃誼臻於左揭時│物沒收;未扣案│規定減輕│ │ │ │ │間、地點將價值2,000 │之販賣第二級毒│其刑 │ │ │ │ │元(1小包)之甲基安 │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非他命販賣予楊士逵 │仟元與黃誼臻連│ │ │ │ │ │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黃誼│ │ │ │ │ │ │臻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 │黃誼臻共同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處│ │ │ │ │ │ │有期徒刑參年捌│ │ │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參編號四所示之│ │ │ │ │ │ │物沒收;未扣案│ │ │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仟元與葉齡謚連│ │ │ │ │ │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葉齡│ │ │ │ │ │ │謚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11│黃秀橋│101年9月27│黃秀橋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共同販賣│被告2人 │ │ │ │日14時10分│0000-000000號行動電 │第二級毒品,處│均依毒品│ │ │ │許(起訴書│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有期徒刑參年捌│危害防制│ │ │ │誤載為101 │之門號0000-000000號 │月;扣案如附表│條例第17│ │ │ │年9月26日 │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參編號四所示之│條第2項 │ │ │ │);花蓮縣│,被告黃誼臻於左揭時│物沒收;未扣案│規定減輕│ │ │ │富里火車站│間、地點將價值2,000 │之販賣第二級毒│其刑 │ │ │ │旁涼亭 │元(1小包約1公克)之│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黃│仟元與黃誼臻連│ │ │ │ │ │秀橋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黃誼│ │ │ │ │ │ │臻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 │黃誼臻共同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處│ │ │ │ │ │ │有期徒刑參年捌│ │ │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參編號四所示之│ │ │ │ │ │ │物沒收;未扣案│ │ │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仟元與葉齡謚連│ │ │ │ │ │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葉齡│ │ │ │ │ │ │謚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12│黃秀橋│101年12月 │黃秀橋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共同販賣│被告2人 │ │ │ │11 日16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第二級毒品,處│均依毒品│ │ │ │許;臺東縣│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有期徒刑參年捌│危害防制│ │ │ │關山火車站│之門號0000-000000號 │月;扣案如附表│條例第17│ │ │ │旁黃誼臻的│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參編號三所示之│條第2項 │ │ │ │車上 │,被告黃誼臻於左揭時│物沒收;未扣案│規定減輕│ │ │ │ │間、地點將價值2,000 │之販賣第二級毒│其刑 │ │ │ │ │元(1小包約1公克)之│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黃│仟元與黃誼臻連│ │ │ │ │ │秀橋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黃誼│ │ │ │ │ │ │臻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 │黃誼臻共同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處│ │ │ │ │ │ │有期徒刑參年捌│ │ │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參編號三所示之│ │ │ │ │ │ │物沒收;未扣案│ │ │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仟元與葉齡謚連│ │ │ │ │ │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葉齡│ │ │ │ │ │ │謚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13│黃秀橋│101年12月 │黃秀橋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共同販賣│被告2人 │ │ │ │14 日14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第二級毒品,處│均依毒品│ │ │ │15分許:花│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有期徒刑參年捌│危害防制│ │ │ │蓮縣富里火│之門號0000-000000號 │月;扣案如附表│條例第17│ │ │ │車站旁涼亭│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參編號三所示之│條第2項 │ │ │ │ │,被告黃誼臻於左揭時│物沒收;未扣案│規定減輕│ │ │ │ │間、地點將價值2,000 │之販賣第二級毒│其刑 │ │ │ │ │元(1小包約1公克)之│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黃│仟元與黃誼臻連│ │ │ │ │ │秀橋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黃誼│ │ │ │ │ │ │臻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 │黃誼臻共同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處│ │ │ │ │ │ │有期徒刑參年捌│ │ │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參編號三所示之│ │ │ │ │ │ │物沒收;未扣案│ │ │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仟元與葉齡謚連│ │ │ │ │ │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葉齡│ │ │ │ │ │ │謚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14│黃秀橋│101年12月 │黃秀橋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共同販賣│被告2人 │ │ │ │17 日15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第二級毒品,處│均依毒品│ │ │ │40分許:花│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有期徒刑參年捌│危害防制│ │ │ │蓮縣富里火│之門號0000-000000號 │月;扣案如附表│條例第17│ │ │ │車站旁涼亭│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參編號三所示之│條第2項 │ │ │ │ │,被告黃誼臻於左揭時│物沒收;未扣案│規定減輕│ │ │ │ │間、地點將價值2,000 │之販賣第二級毒│其刑 │ │ │ │ │元(1小包約1公克)之│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黃│仟元與黃誼臻連│ │ │ │ │ │秀橋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黃誼│ │ │ │ │ │ │臻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 │黃誼臻共同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處│ │ │ │ │ │ │有期徒刑參年捌│ │ │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參編號三所示之│ │ │ │ │ │ │物沒收;未扣案│ │ │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仟元與葉齡謚連│ │ │ │ │ │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葉齡│ │ │ │ │ │ │謚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15│黃秀橋│101年12月 │黃秀橋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共同販賣│被告2人 │ │ │ │22 日13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第二級毒品,處│均依毒品│ │ │ │42分許:臺│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有期徒刑參年捌│危害防制│ │ │ │東縣池上鄉│之門號0000-000000號 │月;扣案如附表│條例第17│ │ │ │中油加油站│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參編號三所示之│條第2項 │ │ │ │ │,被告黃誼臻於左揭時│物沒收;未扣案│規定減輕│ │ │ │ │間、地點將價值2,000 │之販賣第二級毒│其刑 │ │ │ │ │元(1小包約1公克)之│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黃│仟元與黃誼臻連│ │ │ │ │ │秀橋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黃誼│ │ │ │ │ │ │臻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 │ │ │ │ │ │ │ │ │ │黃誼臻共同販賣│ │ │ │ │ │ │第二級毒品,處│ │ │ │ │ │ │有期徒刑參年捌│ │ │ │ │ │ │月;扣案如附表│ │ │ │ │ │ │參編號三所示之│ │ │ │ │ │ │物沒收;未扣案│ │ │ │ │ │ │之販賣第二級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貳│ │ │ │ │ │ │仟元與葉齡謚連│ │ │ │ │ │ │帶沒收,如全部│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時,以其與葉齡│ │ │ │ │ │ │謚財產連帶抵償│ │ │ │ │ │ │之。 │ │ └─┴───┴─────┴──────────┴───────┴────┘ 附表貳:葉齡謚單獨販賣部分 ┌─┬───┬─────┬──────────┬───────┬────┐ │編│交易對│交易時間地│交易方式、毒品種類、│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 │ │號│象 │點 │數量及價值 │ │ │ ├─┼───┼─────┼──────────┼───────┼────┤ │ 1│楊蘭瑛│102年1月25│楊蘭瑛使用門號089-81│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日16時20分│0004號(起訴書誤載為│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許;臺東縣│000-000000號)公用電│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關山鎮關山│話撥打葉齡謚持有之門│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鎮圖書館 │號0000-000000號行動 │號三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 │電話,雙方聯絡後,被│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 │告葉齡謚於左揭時間、│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地點將價值1,000元(1│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小包)之甲基安非他命│沒收,如全部或│ │ │ │ │ │販賣予楊蘭瑛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 2│劉正雄│101年9月26│劉正雄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日18-19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許(起訴書│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誤載為10時│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臺東縣│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關山鎮里壠│,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里30鄰崁頂│間、地點將價值1,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92 號葉齡 │元(1小包)之甲基安 │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謚住家附近│非他命販賣予劉正雄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 3│楊士逵│101年9月26│楊士逵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日0時30分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許;臺東縣│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關山鎮關山│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農會超市附│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近 │,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 │間、地點將價值3,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元(1小包)之甲基安 │得新臺幣參仟元│ │ │ │ │ │非他命販賣予楊士逵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 4│楊士逵│101年11月 │楊士逵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14 日23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18分許;臺│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東縣關山鎮│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關山農會超│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市附近 │,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 │間、地點將價值3,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元(1小包,約0.6公克│得新臺幣參仟元│ │ │ │ │ │)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沒收,如全部或│ │ │ │ │ │予楊士逵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 5│楊士逵│102年1月8 │楊士逵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日19時30分│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許;臺東縣│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關山鎮崁頂│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公墓路上某│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處 │,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 │間、地點將價值2,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元(1小包)之甲基安 │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非他命販賣予楊士逵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 6│黃致超│101年10月2│黃致超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日0時30分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許;臺東縣│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肆年;扣案│制條例第│ │ │ │關山鎮里壠│之門號0000-000000號 │如附表參編號四│17條第2 │ │ │ │里30鄰崁頂│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所示之物沒收;│項規定減│ │ │ │92號葉齡謚│,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未扣案之販賣第│輕其刑 │ │ │ │住家附近 │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 │命2小包,價值8,000元│臺幣捌仟元沒收│ │ │ │ │ │(起訴書誤載為4,000 │,如全部或一部│ │ │ │ │ │元)販賣予黃致超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7│黃致超│101年11月6│黃致超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日20時45分│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許;臺東縣│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關山鎮里壠│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里30鄰崁頂│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92號葉齡謚│,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住家附近 │間、地點將價值4,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元(1小包)之甲基安 │得新臺幣肆仟元│ │ │ │ │ │非他命販賣予黃致超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 8│陳双貴│101年9月30│陳双貴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日20時15分│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許;臺東縣│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關山鎮南山│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寺 │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 │,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 │間、地點將價值1,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元(1小包)之甲基安 │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非他命販賣予陳双貴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 9│陳双貴│101年10月 │陳双貴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19 日12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10分許;臺│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東縣關山鎮│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南山寺 │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 │,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 │間、地點將價值1,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元(1小包)之甲基安 │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非他命販賣予陳双貴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 │陳双貴│101年10月 │陳双貴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10│ │24 日11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45分許;臺│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東縣關山鎮│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南山寺 │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 │,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 │間、地點將價值1,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元(1小包)之甲基安 │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非他命販賣予陳双貴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11│陳双貴│101年10月 │陳双貴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25 日7時50│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分許;臺東│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縣關山鎮里│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壠里30鄰崁│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頂92號葉齡│,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謚住家外面│間、地點將價值1,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元(1小包)之甲基安 │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非他命販賣予陳双貴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12│陳双貴│101年10月 │陳双貴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27 日19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50分許;臺│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東縣關山鎮│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里壠里30 │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鄰崁頂92號│,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葉齡謚住家│間、地點將價值2,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外面 │元(1小包)之甲基安 │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非他命販賣予陳双貴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13│陳双貴│101年11月 │陳双貴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12日18時10│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分許(起訴│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書誤載為23│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分許);臺│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東縣關山鎮│,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里壠里30 │間、地點將價值1,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鄰崁頂92號│元(1小包)之甲基安 │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葉齡謚住家│非他命販賣予陳双貴 │沒收,如全部或│ │ │ │ │外面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14│陳双貴│101年11月 │陳双貴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21日20時31│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分許;臺東│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縣關山鎮里│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壠里30 鄰 │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崁頂92號葉│,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齡謚住家外│間、地點將價值2,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面 │元(1小包)之甲基安 │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 │非他命販賣予陳双貴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15│陳双貴│101年11月 │陳双貴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25 日14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34分許;臺│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東縣關山鎮│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里壠里30 │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鄰崁頂92號│,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葉齡謚住家│間、地點將價值1,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外面 │元(1小包)之甲基安 │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非他命販賣予陳双貴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16│陳双貴│101年11月 │陳双貴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25 日22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31分許;臺│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東縣關山鎮│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里壠里30 │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鄰崁頂92號│,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葉齡謚住家│間、地點將價值1,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外面 │元(1小包)之甲基安 │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非他命販賣予陳双貴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17│陳双貴│101年11月 │陳双貴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28 日1時8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分許;臺東│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縣關山鎮里│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壠里30鄰崁│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頂92號葉齡│,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謚住家外面│間、地點將價值1,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元(1小包)之甲基安 │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非他命販賣予陳双貴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18│陳双貴│101年12月2│陳双貴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日15時52分│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許;臺東縣│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關山鎮里壠│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里30鄰崁頂│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92號葉齡謚│,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住家外面 │間、地點將價值1,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元(1小包)之甲基安 │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非他命販賣予陳双貴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19│陳双貴│101年12月 │陳双貴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14 日19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41分許(起│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訴書誤載為│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19時31分許│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臺東縣│,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關山鎮里壠│間、地點將價值1,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里30鄰崁頂│元(1小包)之甲基安 │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92號葉齡謚│非他命販賣予陳双貴 │沒收,如全部或│ │ │ │ │住家外面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20│陳双貴│101年12月 │陳双貴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14 日20時3│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分許;臺東│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縣關山鎮里│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壠里30鄰崁│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頂92號葉齡│,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謚住家外面│間、地點將價值1,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元(1小包)之甲基安 │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非他命販賣予陳双貴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21│陳双貴│101年12月 │陳双貴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15 日11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50分許;臺│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東縣關山鎮│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里壠里30 │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鄰崁頂92號│,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葉齡謚住家│間、地點將價值1,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外面 │元(1小包)之甲基安 │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非他命販賣予陳双貴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22│陳双貴│101年12月 │陳双貴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15 日16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27分許;臺│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東縣關山鎮│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里壠里30 │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鄰崁頂92號│,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葉齡謚住家│間、地點將甲基安非他│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外面 │命1小包,價值1,000元│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起訴書誤載為2,000 │沒收,如全部或│ │ │ │ │ │元)販賣予陳双貴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23│陳双貴│101年12月 │陳双貴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16日21時40│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分許;臺東│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縣關山鎮阿│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亮炸雞店 │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 │,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 │間、地點將價值1,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元(1小包)之甲基安 │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非他命販賣予陳双貴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24│陳双貴│101年12月 │陳双貴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19 日12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許;臺東縣│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關山鎮里壠│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里30鄰崁頂│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92號葉齡謚│,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住家外面 │間、地點將價值1,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元(1小包)之甲基安 │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非他命販賣予陳双貴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25│陳双貴│101年12月 │陳双貴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19 日18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18分許;臺│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東縣關山鎮│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所│17條第2 │ │ │ │里壠里30 │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示之物均沒收;│項規定減│ │ │ │鄰崁頂92號│,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未扣案之販賣第│輕其刑 │ │ │ │葉齡謚住家│間、地點將價值1,000 │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外面 │元(1小包)之甲基安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非他命販賣予陳双貴 │,如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時,以│ │ │ │ │ │ │其財產抵償之。│ │ ├─┼───┼─────┼──────────┼───────┼────┤ │26│陳双貴│101年12月 │陳双貴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21 日19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33分許;臺│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東縣關山鎮│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里壠里30 │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鄰崁頂92號│,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葉齡謚住家│間、地點將價值1,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外面 │元(1小包)之甲基安 │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非他命販賣予陳双貴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27│陳双貴│101年12月 │陳双貴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22 日23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37分許(起│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訴書誤載為│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23時27分許│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臺東縣│,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關山鎮里壠│間、地點將價值1,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里30鄰崁頂│元(1小包)之甲基安 │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92號葉齡謚│非他命販賣予陳双貴 │沒收,如全部或│ │ │ │ │住家外面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28│陳双貴│101年12月 │陳双貴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24 日21時 │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13分許;臺│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東縣關山鎮│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里壠里30 │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鄰崁頂92號│,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葉齡謚住家│間、地點將價值1,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外面 │元(1小包)之甲基安 │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非他命販賣予陳双貴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29│陳双貴│101年12月 │陳双貴以其持有之門號│葉齡謚販賣第二│被告依毒│ │ │ │25 日12時4│0000-000000號行動電 │級毒品,處有期│品危害防│ │ │ │分許;臺東│話撥打被告葉齡謚持有│徒刑參年捌月;│制條例第│ │ │ │縣關山鎮里│之門號0000-000000號 │扣案如附表參編│17條第2 │ │ │ │壠里30鄰崁│行動電話,雙方聯絡後│號四所示之物沒│項規定減│ │ │ │頂92號葉齡│,被告葉齡謚於左揭時│收;未扣案之販│輕其刑 │ │ │ │謚住家外面│間、地點將價值1,000 │賣第二級毒品所│ │ │ │ │ │元(1小包)之甲基安 │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 │非他命販賣予陳双貴 │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以其財產抵償│ │ │ │ │ │ │之。 │ │ └─┴───┴─────┴──────────┴───────┴────┘ 附表參: ┌───┬────────────────────┐ │ 編號 │ 扣押物品名稱 │ ├───┼────────────────────┤ │ 一 │放置安非他命之糖果鐵盒1個 │ ├───┼────────────────────┤ │ 二 │放置安非他命之宅急便包裝盒1個 │ ├───┼────────────────────┤ │ 三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SIM卡1片及其手機1支 │ │ │(廠牌:ALWAYS;顏色:粉紅色) │ ├───┼────────────────────┤ │ 四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SIM卡1片及其手機1支 │ │ │(廠牌:SHARP;顏色:黑色) │ └───┴────────────────────┘ 附表肆: ┌───┬─────────────────────────┐ │編號 │扣案物品 │ ├───┼─────────────────────────┤ │ 一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8726公克,取樣0.007公克,含│ │ │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 ├───┼─────────────────────────┤ │ 二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516公克,取樣0.0054公克, │ │ │含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 ├───┼─────────────────────────┤ │ 三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毛重0.1830公克,含無法與甲 │ │ │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 ├───┼─────────────────────────┤ │ 四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757公克,取樣0.0059公克, │ │ │含無法與甲基安非他點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 ├───┼─────────────────────────┤ │ 五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764公克,取樣0.0058公克, │ │ │含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 ├───┼─────────────────────────┤ │ 六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毛重0.2034公克,含無法與甲 │ │ │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 ├───┼─────────────────────────┤ │ 七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543公克,取樣0.0055公克, │ │ │含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 ├───┼─────────────────────────┤ │ 八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679公克,取樣0.0048公克, │ │ │含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 ├───┼─────────────────────────┤ │ 九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729公克,取樣0.0055公克, │ │ │含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 ├───┼─────────────────────────┤ │ 十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1839公克,取樣0.0059公克, │ │ │含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