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5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5號
- 上訴人
- 104年度上訴字第55號
- 即被告
- 劉美珠
- 即被告
- 劉民富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張耀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3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5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美珠及劉民富就詐欺罪之上訴均駁回。
理由
按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美珠、劉民富就本院對其等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部分不服,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