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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5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賴淳良黃玉清林慧英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35號

上訴人
104年度上訴字第55號
即被告
劉美珠
即被告
劉民富
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3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5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美珠及劉民富就詐欺罪之上訴均駁回。

理由

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美珠、劉民富就本院對其等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部分不服,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賴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林慧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溫尹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5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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