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國正
- 選任辯護人
- 阮慶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國正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林國正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所犯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9年,經上訴後,雖經本院於106年4月28日撤銷原判決,然所量處之刑度同原審所判,仍屬刑責相當重大,慮及人皆有趨避刑責之本性,可預期被告恐將逃匿以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被告林國正於106年5月1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106年5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林國正自106年5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